近日,为加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严格主体责任落实,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制定并印发《天津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原《天津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依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分,并以“谁检查、谁记分、谁复查”为原则,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认其整改后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以下简述为“复查确认”),整改后符合相关要求即为通过复查确认,否则为未通过。
在记分周期内实施“累计记分、按分整顿”的管理模式。一个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记分总分值为当年历次记分的累计值,每项记分标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为 12 分、6 分、3 分、2 分、1 分。在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之日,原记分清零。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值满 12 分的,应及时自查整改,同时,最后记分部门要将记满 12 分的情况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部门,由市生态环境部门立即暂停该机构的网络联接,整改期间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结果。市生态环境部门要联合市场监管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谈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对于记分达到 6 分以上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各区应加大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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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天津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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