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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我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拟给予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予以公告:
2024年9月3日8时51分许,严皓男(身份证号:3713272001****2528)驾驶牌号为鲁QMR**2的轻型栏板货车行至兰陵县206国道与东二环交汇处时,因实施驾驶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2024年8月8日18时04分许,杨后平(身份证号:3728311980****4214)驾驶牌号为鲁Q9R**8的小型汽车行至兰陵县车辋镇(村道)时,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因实施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交强险双倍保费的处罚。
以上违法行为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权利,我大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兰陵大队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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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沂兰陵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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