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入推进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积极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良好氛围。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第二批案例如下。
2024年9月4日,日照市市场监管局日照高新区分局对日照高新区独一处烧烤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给予当场警告处罚。
2024年7月11日,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济宁辣椒炒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给予警告。
2024年9月3日,聊城市东阿县市场监管局对新城木笼蒸碗餐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给予警告。
2024年9月2日,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兰山区佰味轩餐饮经营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给予当场警告处罚。
2024年9月4日,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新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
来源|“山东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来源|“山东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