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全天,正月初二至初七 (7时至24时),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可有序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段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燃放活动,需经公安机关许可审批。
二、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党政机关驻地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
(三)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及公路、桥梁、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油库、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变电站、高压 线、机动车停车场或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 木材、油料等物资存放场所及附近区域,贺兰工业园区暖泉片区及附近区域;
(五)医疗机构、敬老院、学校、幼儿园等公共场所及附近区域;
(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场所及设施、宗教活动场 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山林、草原、自然保护区等重点防火区,苗圃、绿化地和草坪内以及河湖冰面;
(八)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层的高层建筑和耐火等级较低的 建筑物周边以及地下建筑物、在建施工现场等;
(九)农村地区大棚、粮垛、柴草垛、沼气池等易燃易爆附 近区域;
(十)汽车、三轮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上;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各类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四、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倡导全县居民传承好中华民族传统习俗,文明燃放烟花爆竹,严格遵守燃放管理规定,到正规合法经营点购买,在安全空旷处燃放,未成年人应在其监护人指导下燃放,燃放时不能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县应急管理局:0951-8081045
县综合执法局:0951-8080242
县消防救援大队:0951-8089119
县交通运输局:0951-8089101
县公安局:0951-8065110
县市场监管局:0951-8066315
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0951-8065445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0日
【来源:贺兰县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