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保山市环保局对某光伏项目开具了30.6万元的罚单,主要原因为:光伏电站接网工程项目“未批先建”。
具体情况如下: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5〕1号
XXX新能源有限公司:
XXX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的XXX光伏电站接网工程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行为一案,经保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1月2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移交疑似违法行为的报告》后,于2024年11月28日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实施的***光伏电站接网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文件的情况下于2024年4月20日开工建设,于2024年5月20日停止施工,已完成13基铁塔建设,其中:ABN1-ABN3为220kV浪戛-河湾送电线路和220kV浪戛-西邑东送电线路共用;AN4-AN7和AN24-AN26为220kV浪戛-河湾送电线路;BN4-BN6为220kV浪戛-西邑东送电线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61项“输变电工程”的“其他(100千伏以下除外)”,你公司实施的浪戛光伏电站接网工程项目为220千伏,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手续。
我局于2024年12月3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保环责改[2024]4号),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整改方案》,按要求积极开展整改工作。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1月28日,我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实施的***光伏电站接网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涉嫌违法事实、涉嫌违法情节、企业性质、企业规模等事实;
2.2024年11月28日,我局制作的《现场照片说明》8份,证明你公司实施的XXX光伏电站接网工程项目“未批先建”事实及项目建设完成情况;
3.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4.2024年11月28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关于保山隆阳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建设管理部人员任职的通知》复印件1份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已授权委托该项目工程建设管理部副主任**和技术员***全权配合我局进行调查以及证明你公司法律主体资格和有关人员身份信息等事实;
5.2024年11月28日,你公司提供的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光伏发电站接网工程核准的批复》(保发改基础〔2024〕131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实施的浪戛光伏电站接网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以及项目总投资额(2871.56万元)等事实;
6.2024年11月28日,你公司提供的《保山市***600MW光伏发电项目一标段EPC总承包工程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实施的浪戛光伏电站接网工程项目的施工主体、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信息事实;
7.2024年11月28日,你公司提供的《***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开工令》和《220KV送出线路首次浇筑申请》、《220KV浪戛升压站首次浇筑申请》、《浪戛光伏发电项目停工通知》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实施的***光伏电站接网工程项目的开工建设时间、停工时间等事实;
8.2024年11月28日,你公司提供的《保山市****新能源有限公司人员名单》,证明你公司2024年从业人员情况的事实;
9.2024年11月2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和辐射环境管理科提供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位置图》,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一般管控单元的事实;
10.2024年12月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保环责改[2024]4号)及2024年12月3日《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事实和依法责令你公司整改的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4年12月23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2024〕4号),明确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5年1月6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12月23日下达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2024〕4号)和2024年12月23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有关规定,综合你公司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等情节,你公司的个性裁量基准: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建设进程为“主体建设阶段”,裁量等级为2;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为“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为0.25。经自由裁量计算,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行为一案的处罚金额计算结果为30.6万元(大写:叁拾万陆仟元整)。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行为处以罚款30.6万元(大写:叁拾万陆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6日
责任编辑:陈辰/15161194034(微信同号)
来源: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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