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得知,因经济纠纷,当天9时11分,李某驾驶赣G号牌灰色小车、刘某驾驶赣G号牌白色小车共同实施拦截,将张某驾驶的皖K号牌拖车(车上装载一辆白色小车)拦停于高速公路第一、第二车道内。曹某、欧某先后从灰色小车里下来,曹某上前与拖车司机一番交涉后回到灰色小车内,而欧某爬上白色小车查看一番后,在行车道内来回走动。
据桂C号牌绿色小车驾驶人黎某交代,他驾车从桂林北上高速后,打开了车辆的智能辅助系统。9时20分左右,黎某看到了前方打着双闪的拖车,由于当时距离较远,他以为拖车是正常行驶。之后,他分心查看手机消息,再抬头看路面时,距离前车已经很近了,而欧某突然从灰色小车的一侧走出来,黎某见状紧急刹车,但为时已晚。
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当事人欧某、曹某、李某、刘某在高速公路上违法拦截车辆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较大,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黎某未按操作规范文明驾驶、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相对较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因此,欧某、曹某、李某、刘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黎某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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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曹某、刘某、欧某在高速公路车道内违法拦截通行车辆并长时间停留的行为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涉案车辆和相关人员等证据移交桂林市临桂分局刑侦大队立案侦查,现已移送检察院起诉。
来源:广西交警微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