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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比较薄弱?
待证事实真伪不明?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首份
《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成功督促当事人亲自出庭接受询问
近日,市法院尝试微创新,在审理一起因委托投资合同关系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向张某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其亲自到庭参与法庭调查。
在该起案件中,合议庭认定张某的投资款项支出及回报情况是案件的关键事实。但是,此前由于只有张某代理人到庭,对一些关键事实说不清楚,提供的证据亦不够清晰充分,导致相关事实难以实质查清。考虑到张某本人对投资过程和损失情况最为了解,为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张某本人于传票确定的时间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并明确告知其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开庭当日,张某本人亲自参加线上庭审,签署并宣读了《当事人本人保证书》。通过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对质,合议庭查清了本案证据未能完全反映的相关基本事实及细节,获取当事人亲历所知的见闻的陈述,帮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这一微创新,有效地解决了长久以来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难题。以往案件审理中,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比较薄弱,将导致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如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未亲自到庭,仅凭薪金欠条主张权利,而被告提出异议(如主张欠条内容不真实、已向原告亲属付款等),这种情况下如简单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进行裁判,仅凭原告出示的单薄证据甚至孤证就判决对方败诉,可能会引发裁判是否公正、法官是否尽到职责的质疑。
广州法院首创的《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将诉讼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从理论转化为现实,既能有效回应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又为优化审判工作机制提供了良好示范,契合“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繁简分流理念,充分彰显了公正司法的责任担当。
《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在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一书中并没有提供样本,但有明确的制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的,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为强化民事诉讼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广州市法院制定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的意见》,明确了《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的适用范围、签发、保证书签署和宣读、交叉询问对质等程序,将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的实质功能,维护司法实体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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