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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决定的主要内容是明确婚假,同时对生育支持措施等内容进行补充完善,修改后的条例即日起施行。
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6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三日。(1)自2025年1月18日起,山东省的婚假为15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婚假为18天。(2)婚假可以一次性休,也可以分开休,一般应当自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休完。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6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1)生育子女的女职工,其配偶享受不少于15天陪产假(2)陪产假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休,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也可以分开休。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6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1)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育儿假。(2)育儿假按子女周岁计算,分别在孩子0-1周岁、1-2周岁、2-3周岁期间,父母每人可休10天。(3)育儿假应当在子女每一个周岁内休,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也可以分开休,但是不能结转到下一个周岁休。(4)一个家庭中有两个及以上3周岁以下的子女,父母休育儿假原则上不叠加计算,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叠加计算。(5)养父母、继父母抚育养子女、继子女的,应当享受育儿假。(1)护理假应当在父母生病到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休,可以分开休,但是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休。(2)子女死亡或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的配偶可以享受护理假。(3)养子女、继子女照料由其赡养的养父母、继父母的,应当享受护理假。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计入产假假期,不计入婚假、陪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假期。婚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和增加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平衡职工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更具人性化的弹性休假方式。对此您怎么看?欢迎底部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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