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看法第十二期——新《公司法》会计、审计专题篇

楼市   2024-09-28 17:31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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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专栏为第十二期,主题为:新《公司法》会计、审计专题篇






202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后正式发布(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开始执行。本次新公司法修订是1993年《公司法》颁布以来第二次大范围修订,其中有关会计、审计相关条款的修订将对财务会计核算形成一定影响,本文对此加以简要介绍。


财务、会计条款修订对比及解读


条款号

2018修正版

2023新《公司法》

解读

原第三十四条现第二百一十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本条是关于公司税后利润分配及公积金提取的规定,股东分红必须以公司利润存在为前提。新公司法对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作出了如下规定:第一,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公司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往年的亏损。第二,公积金提取。公司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积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第三,利润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股东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第四,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如公司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的利润退还给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二百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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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是新公司法修订的新增条文,补充规定了公司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后果: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的利润退还给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二百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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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本条是新公司法的新增条文,将法定分配时间设置为6个月,有利于提高分配效率,避免对于未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的异议纠纷。

原第一百六十七条现第二百一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发行无面额股所得股款未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项目,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本条在旧法关于资本公积金构成的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无面额股应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的部分的规定,系新增无面额股制度的配套措施。资本公积金是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将这类特定的公司收入项目列入资本公积金账户的累积资金。资本公积金的特征是其与公司盈余无关,来自股东投入但不构成“股本”或“实收资本”的资金部分或其他非营业活动所产生的收益。

原第一百六十八条现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新公司法本条明确解除了此前规定的“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之限制,以最大程度激活公积金的使用效益。同时,本条也规定了公司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的顺序,将资本公积金放于任意公积金及法定公积金之后。根据本条规定,使用法定公积金转增公司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原第一百六十九条现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决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此条新增监事会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体,通过外部审计以达成监督职能。需注意的是,对于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国有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类似机构)提出建议后,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关于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解读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在旧法的基础上增加了“股权、债权”的形式,非货币出资的成立标准为“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如果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应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构成股东出资不实。但如公司和其他股东能够证明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经依法评估作价,则面临被司法机关进行干预、重新启动法定评估程序、要求出资人补足出资的可能,公司债权人除此之外还需要证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方可起诉请求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新公司法中的审计委员会


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新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与运作进行了更详尽、更严格的规定。

在审计委员会的组成上,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既对成员数量做了要求,也对成员资格进行了限定。要求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以此发挥独立监督的角色。此外,新公司法还规定审计委员会可行使监事会职权,以取代监事会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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