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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促进矛盾化解,根据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印发《临沧市检察机关听证员库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和《临沧市检察机关关于开展听证员选任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凤庆检察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公开选任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选任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8名。
二、选任听证员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在凤庆县辖区内。
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代表和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专业人士可以优先入选。
(二)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听证员的职责
受邀参加检察机关组织的案件听证会,在了解案情、听取各方意见后,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客观、公正地发表听证意见。
听证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具备公正意识、法律意识及履职意识。
听证员应接受检察听证培训指导,积极参加本院组织的听证活动。
听证员应严格执行回避规定,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四、任职期限
听证员一般五年选聘一次、期间实行动态调整;对于专家型人才不设置任期年限。
五、履职保障
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合理费用,按照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报名方式
报名以公民自荐报名和组织推荐人员的方式同时进行。
七、选任程序
1.发布公告。在凤庆县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凤庆检察微信公众号发布听证员选任工作公告。
2.组织报名。公告发布之日起,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开始接受单位推荐和符合条件的个人自荐报名。
3.资格审查。对单位推荐和自荐人选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听证员候选人。
4.组织考察。按照选任条件的要求对听证员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候选人守法情况、政治素质、群众基础、品格操守等方面。
5.拟任公示。通过凤庆县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凤庆检察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6.任用公布。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凤庆县人民检察院作出选任决定,颁发听证员证书,向社会公布选任结果。
八、报名事项
(一)报名时间
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月28日
(二)报名方式
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需填报《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推(自)荐表》(请到凤庆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领取,也可自行于文末下载),组织推荐的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自荐应加盖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村委会公章。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应当向凤庆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推(自)荐表》电子版1份或纸质版3份;
2.近期一寸彩色证件照3张,或电子版1份;
3.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5.其他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因特殊原因不能到现场报名的人员可委托他人代为报名,需提交委托书与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联系人:杨文钦
报名咨询电话:0883-4261662
报名地址: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凤山镇滇红南路)
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5年2月10日
转自:凤庆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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