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旷工为由解聘职工
李晓于2018年1月1日入职北京一家商贸公司,双方在2020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至2022年12月31日止,李晓担任销售部销售,其同意根据公司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地点及岗位。
2022年8月9日,商贸公司向李晓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37条11款的约定,员工连续旷工3天或1年内旷工达4次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李晓多次旷工,因此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
“我现在手里有的企业微信截图、微信沟通记录等证据,都可以证明我不存在旷工的情况。”当天,李晓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向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被拖欠的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经审理,仲裁裁决公司向李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2685元、2022年5月1日至8月9日被拖欠的工资及生活费17322元、2020年8月29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2886元。
李晓、商贸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发了全勤奖还能算旷工?
法院庭审时,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商贸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商贸公司向法院提交考勤表、工资表、放假通知等,证明李晓在职期间多次旷工,但未扣发李晓工资。另外,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李晓知晓员工手册及公司休假考勤等处理办法。“双方已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条件,当一方满足解除条件时,另一方即具有形成权,通知对方便可解除合同。因李晓存在旷工事实,所以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及企业制度规定将其解聘合理合法,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辩称。
“我的工作每月都要出差,在外地期间无法打卡。此外,公司向我发放了全勤奖,更可以证明我不存在旷工的情况。”李晓表示。同时,李晓以工资条、微信记录及销售部激励政策、收入纳税证明等为依据,主张其劳动报酬为固定工资及绩效工资,固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10780元/月,餐补20元/日及全勤奖50元/月,绩效工资按照所在部门年利润的15%计算提成,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6222.59元,应据此确定赔偿金额。
公司被判支付赔偿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商贸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为李晓存在旷工行为。虽然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连续旷工3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达到4次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显示2022年3月、4月均向李晓发放了全勤奖,因此,对公司主张李晓存在旷工的事实,不予认可。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规定,公司应向李晓支付6.5个月工资的二倍作为赔偿金。根据公司提交的2021年9月至2022年4月的工资表所载内容,公司应支付李晓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47143.75元。
商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总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武丽君认为,公司可以制定规章制度规范劳动者的劳动行为,但是不能违反劳动法等相关规定,也不能与劳动合同约定事项相冲突。本案中公司以李晓存在旷工行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又向其发放了全勤奖,无法自圆其说。此外,即便员工存在旷工行为,公司也应当及时提醒,让员工及时改正,而非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