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练促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基础知识100题(第23期)

政务   2024-09-03 10:44   福建  
为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8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为认真抓好新修订《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荣昌社区党支部以练促学,即日起在本微信公众号分期推出《条例》基础知识100题,请广大党员一起来学习吧!

揭晓上期答案




1. 答案: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






2.答案: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 答案: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党纪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5.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撤销党内职务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简答题

1、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如何处理?







简答题

2、预备党员违反党纪,应当如何处理?





填空题

3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   )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    );情节较重的,应当(    )。





填空题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    )、(    )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    )、(    )和(    )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填空题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适用于(   )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中共中央发布或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来源:中化地质矿山总局贵州地质勘查院


一审一校 唐宇婷

二审二校 傅美芬

三审三校 蔡巧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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