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务员局公告:招874人!
时事
2024-11-09 21:18
江苏
日前
苏州市公务员局发布公告
苏州市202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
工作正式启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江苏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2025年度我市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单位和驻苏省垂直管理机构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874名,其中:市级机关(参照管理单位)173名,县(市、区)级机关(参照管理单位)558名,乡镇(街道)机关125名,委托招录的省垂直管理机构18名。报名时间:2024年11月12日09:00至11月18日16:00我市各招录机关的录用计划、具体职位、考试类别、资格条件等信息可通过苏州先锋网“公务员招录”专题(http://www.szzzb.gov.cn/Category_gwyzl.html)进行查询。报名、电子照片上传、资格初审和缴费,在苏州人事考试专栏(http://hrss.suzhou.gov.cn/szrskszl/wsbm/list.shtml)操作。笔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可于2025年1月中旬在报名网站查询。特别提醒:本次招考不出版也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人事考试机构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对于社会上有关公务员考试培训、网站或者出版物等,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理性对待,避免上当受骗,防止权益受损。请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如发现以上情况,请向相关部门举报。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维护良好的公务员考试秩序,营造公平公正、安全有序的考试环境。☝识别上方二维码,进入苏州先锋网—公务员招录专题页面,查看苏州市202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简章等相关信息☝识别上方二维码,查看下载苏州市202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简介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江苏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江苏省202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如下。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8年11月至2006年11月期间出生);普通高校硕士及以上学位2025年应届毕业研究生以其应届研究生学历(专业)报考的、报考面向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招录职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83年11月以后出生);报考人民警察及司法警察的,年龄按照《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执行;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7.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面向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招录的职位放宽至中专、高中学历;8.报考公安人民警察(含专技类特殊职位)、法院和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还须具备《江苏省2025年度考试录用公安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报考司法行政机关(含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职位的还须具备《江苏省2025年度考试录用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9.报考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职位代码70~79)的还须具备《江苏省2025年度考试录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简章》规定的条件;10.具备省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1.以相应研究生学历(专业)报考的普通高校2025年应届毕业研究生不受生源地限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以研究生学历(专业)报考的社会人员不受户籍限制;以相应本科学历(专业)报考的普通高校2025年应届毕业本科生不受生源地限制;以本科学历(专业)报考的普通高校2025年应届毕业研究生限苏州生源或苏州户籍,以本科学历(专业)报考的社会人员限苏州户籍;2.从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并在毕业当年入伍,且于2023年9月1日至报名前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的军人,以入伍当年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不受户籍限制。3.2023年9月1日至报名前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以该国(境)外学位报考,不受户籍限制。4.从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的“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含原“苏北计划”)志愿者,以及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2年内报考,不受户籍限制。5.尚未就业、户籍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普通高校2023、2024年苏州生源毕业生视为具有苏州户籍。6.公安专技类特殊职位(职位代码50~59)的报考程序按照《江苏省2025年度考试录用公安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执行,报考者不受生源地或户籍限制。7.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职位的生源地、户籍政策,按《江苏省2025年度考试录用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的规定执行;其他驻苏省垂直管理机构职位按我市政策执行。8.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军人服役部队驻地)为苏州市区的考生可以报考苏州市级及市区的职位,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军人服役部队驻地)为县级市的考生可以报考该县级市的职位。9.面向2025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招录的职位(职位代码60~69),招录对象为:国家统一招生的2025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及上述2至4项所列人员(不得以其他非普通高校学历及以前取得的学历报考),其中以研究生学历及相应学位报考的,不受生源地限制,以本科学历报考的限江苏生源。10.面向残疾人招录的职位(职位代码80~81),招录对象为: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职位要求的残疾类别、等级的人员。11.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录的职位(职位代码90~96),招录对象为: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我省及我市选聘的原大学生村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我省项目办选派的“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含原“苏北计划”)志愿者及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服现役满五年的我省户籍(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指在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上学期间或者毕业后入伍的已退役军人)。12.面向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招录的职位(职位代码98),招录对象为:在本县(市、区)辖区内的村(社区)工作满5年、任职2年以上且工作表现优秀的现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和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以及因村(社区)书记(主任)实行“一肩挑”,由原书记(主任)改任,仍享受原职级待遇的副书记(副主任)。上述人员原为大学生村官的,不得报考该职位。工作表现优秀的具体标准:政治素质好、党性原则强、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深入扎实、群众公认度高、服务意识强,且符合以下2个条件之一的:(1)近3年年度考核有1个及以上优秀或近5年年度考核有2个及以上优秀;(2)任职以来,本人或所在村(社区)获得过县(市、区)级及以上综合性表彰或市级及以上条线表彰。报考者须经乡镇(街道)党(工)委推荐、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核同意。13.下列人员不得报考: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通过考录程序于2022年1月1日以后办理过公务员或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备案)手续的人员(含已离职或取消录用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报考者要如实填写与招录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1.我市各招录机关的录用计划、具体职位、考试类别、资格条件等信息可通过苏州先锋网“公务员招录”专题(http://www.szzzb.gov.cn/Category_gwyzl.html)进行查询。2.报名、电子照片上传、资格初审和缴费,在苏州人事考试专栏(http://hrss.suzhou.gov.cn/szrskszl/wsbm/list.shtml)操作。报考者在全省范围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并在报考职位所在考区参加笔试。3.报名时间:2024年11月12日09:00至11月18日16:00;照片要求: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35×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4.资格初审时间:2024年11月12日09:00至11月20日16:00;缴费时间:2024年11月12日09:00至11月21日16:00。报考者网上提交报名信息48小时后,可到报名网站查询结果。通过资格初审的,自动进入照片审核流程,不能改报其他职位。通过照片审核后,在缴费截止时间前完成网上缴费,报名方为有效,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缴费状态以报名网站显示为准。报考者应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使用有效期内二代身份证的信息,按职位要求和网报系统提示,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信息。填报的专业名称须与毕业证书的表述一致,所含括号及其内容也须如实准确,否则可按虚假填报处理。“夫妻分居”“照顾父母”“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类)”等,请在【符合报考该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内填写。资格初审时限为报名提交起48小时。尚未进行初审、报考者修改信息再次提交的,系统认作重新报名,报名时间重新起算。11月18日16:00全省网报系统同步关闭报名窗口,报考者仅可查询初审结果,无法更改信息或改报职位。请报考者慎重选择11月16日16:00后提交报名,避免资格初审不合格错失改报机会。报名表兼具信息采集功能,审核人员仅针对户籍、报考者身份、学历、学位、专业、不得报考情形、回避关系等关键项进行审核,不承担为报考者校验简历等信息的职责。在报名等环节,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报考者个人有关信息进行随机核查。报考者需按照核查要求按时、准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因报考者信息填报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联系、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导致未通过资格审核的,后果由报考者自负。报考者填报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变造有关材料骗取报考资格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资格审查贯穿考录工作全过程,在各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即取消报考或录用资格。6.报名结束后,有效报名人数与招录人数之比小于开考比例的职位,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办法核减招录计划,直至取消该职位。报考被取消职位并完成缴费的人员,可补报其他职位(按原报名程序进行),补报名时间:2024年11月22日09:00-16:00。7.报名确认成功的报考者请于2024年12月4日09:00至12月8日15:00期间,登录报名网站打印准考证。如遇问题,可拨打报名技术咨询电话。8.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残疾人报考者,先在网上缴费,参加笔试后5个工作日内,与苏州市人事考试院电话联系办理减免笔试费用事宜。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报考者须提供家庭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残疾人报考者须提供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公共科目笔试实行分类分级考试,考试类别分为A、B、C三类,考试科目均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范围以《江苏省202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为准。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B类职位的,还需参加公安专业科目笔试,考试范围以《2025年度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专业科目笔试考试大纲》为准。一般职位笔试成绩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公安机关B类职位笔试成绩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公安专业科目成绩分别占40%、30%、30%的比例合成。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24年12月8日,具体安排为:公安专业科目笔试时间为2024年12月7日,具体安排为:报考者应当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报考者参加考试时持有的身份证必须与报名时填写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相一致,否则不得进入考场。笔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可于2025年1月中旬在报名网站查询。公安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与职位拟录用人数5∶1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体能测评人选。达不到5∶1比例的职位,按照实际合格人数确定参加体能测评人选。职位如有特殊规定则从其规定。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标准和实施规则执行。因体能测评不合格等导致面试人选出现缺额时,按照与面试缺额人数2∶1的比例一次性递补体能测评人选。在笔试(及体能测评)合格的考生中,按照与拟录用人数3∶1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各职位参加面试人选,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职位,确定现有笔试(及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作为面试人选。面试前,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对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报考者应提供符合职位条件和报考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复印件由招录机关留存):1.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可提供复印件)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委培、定向的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委培、定向单位及所在学校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2.社会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毕业证、学位证、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3.以夫妻分居两地情形报考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和在苏州的户籍证明;以父母身边无子女情形报考的,还须提供父母双方在苏州的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报考的,还须提供结婚证和军队政治部门同意随军的批文。4.取得国(境)外学位的人员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材料。5.原大学生村官还须提供服务地所属县(市、区)组织部门的相关证明。6.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还须提供安置地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身份报考的还须提供毕业证(学位证)、退役证、县级及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相关证明。经复审,不具备报考资格、材料不全或材料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复审结果的,取消面试资格。因复审不合格或考生放弃造成缺额时,在报考同一职位的笔试(及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面试人选。通过资格复审人员的名单等信息在苏州先锋网“公务员招录”专题(http://www.szzzb.gov.cn/Category_gwyzl.html)公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残疾人报考者,凭减免笔试费用相同的证明,免缴面试费。面试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以面试通知书为准。面试成绩由现场工作人员告知考生,面试成绩合格线为60分,报考者面试成绩必须在60分(含)以上,方可进入下一考录程序。总成绩按照百分制计算,具体方法为: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笔试、面试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办法处理。总成绩保留原始计算数值。按照与职位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根据报考者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照笔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到低排序。面试环节结束后,在苏州先锋网“公务员招录”专题(http://www.szzzb.gov.cn/Category_gwyzl.html)公布体检人选信息。1.录用体检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操作手册以及我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等文件规定组织实施。公安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报考者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组织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组织实施机关应尽快安排考生复检。报考者对当日、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体检组织实施机关应当日、当场安排报考者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怀孕考生书面申请并提供医院出具的怀孕证明,经审查同意后可暂不进行妇科和X光等项目的检查,待孕期结束后再进行相关项目的检查,完成体检。2.对体检合格人员按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和拟录用职位的资格条件开展录用考察工作。考察突出政治标准,重点了解考察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遵纪守法等方面情况,对政治上不合格的,坚决不予录用。按照《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要求,对考察对象的档案进行严格审核。对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系统的有关人员,还要按照规定进行政治考察(审查)。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须在考察前向招录机关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其他社会人员须提供人事档案代理机构的相关证明。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考察情况等提出拟录用人员,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后在苏州先锋网“公务员招录”专题(http://www.szzzb.gov.cn/Category_gwyzl.html)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机关名称、职位,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工作单位(应届生填毕业院校)、各科成绩、合成总成绩、监督举报电话以及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普通高校2025年应届毕业生,由招录机关查验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后办理录用。在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因报考者不符合要求、主动放弃等原因而出现人选缺额时,将从该职位考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一次性递补,每个职位只递补一次。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后,不再递补。被录用人员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处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为保持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乡镇(街道)新录用公务员在乡镇(街道)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服务期限内不得报考上级机关公务员。在考录各环节中,报考者应保持通讯畅通,切勿变更报名时登记的电话号码。以电话等方式通知报考者补充材料、递补、复检、报到等,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到达的,视为自动放弃。考录工作其他相关说明见《苏州市202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报考者和其他人员违规违纪的,按照《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处理。组织作弊、有代考替考等行为的,还要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报考者有违规违纪和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内容。报考者有未按报考职位要求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有关报名信息,经查实属于虚报、瞒报、漏报等情形的,或者在面试、体检、考察、录用等环节无故放弃的,将被纳入个人诚信记录,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录纪律,严格秉公办事,严把公务员“进口”渠道,杜绝公务员录用上的不正之风,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查处。十一、本简章由苏州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省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考录事项由其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