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提醒:
1、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得有以下行为,否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九十三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组织、参与实施前三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等法律责任。
2、个人或单位组织考试作弊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予以处理。
温馨提示:
1、满分学习考试、恢复驾驶资格考试预约应当使用互联网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办理,满分学习考试、注销恢复考试预约名额投放至第三场次,参加以上考试的考生请登录公安部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www.122.gov.cn)或者公安部交管12123客户端进行网上考试预约。
2、对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考试预约申请,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每个科目优先安排考试1次。
3、所有考生在参加科目一、二、三及科目三安全文明常识考试合格后,认真核对相关信息,发现电子成绩单信息不完整、考试过程抓拍的个人参加考试的图片不全或不能证明是本人参加考试的,应立刻查漏补缺或重新参加考试。否则,该考试成绩无效,车管所不能作为申请核发驾驶证的证明资料归档留存。
(来源:渭南车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