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打捆审批办事指南》的通知
作者:佚名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环评审批效率,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打捆审批工作,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我局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打捆审批办事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打捆审批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符合打捆审批实施范围的多个同类型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打捆审批事项。
二、主要办理依据
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4〕8号)
2. 《关于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49号)
3. 《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环环评〔2022〕39号)
4. 《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
5.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沪环规〔2021〕9号)
6.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环规〔2021〕10号)
7.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版)》的通知》(沪环规〔2021〕11号)
8.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沪环规〔2021〕14号)
9.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关于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环规〔2023〕1号)
10.《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排污许可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沪环评〔2023〕113 号)
三、办理机构
对拟打捆的各建设项目报告表具有同一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
四、办理流程
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自愿按照本指南打捆编制一份报告表向审批部门申请开展打捆审批。
(一)建设项目申报主体与责任主体
同一建设单位的多个同类型项目,该建设单位应作为所有打捆项目的申报主体(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和责任主体,开展打捆编制的报告表公示、报批等相关工作,对照打捆编制的报告表及其批复进行建设,并承担所有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不同建设单位的多个同类型项目,应明确其中一个建设单位为申报主体,由该建设单位负责开展打捆编制的报告表公示、报批等相关工作。不同建设单位作为各自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分别对照打捆编制的报告表及其批复中相应内容进行建设,承担各自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二)打捆编制报告表
1. 同一建设单位的多个同类型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或委托技术单位打捆编制一份报告表;不同建设单位的多个同类项目,各建设单位应共同委托其中一家建设单位或一家技术单位打捆编制一份报告表。编制单位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与技术单位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费用。
2. 各单个同类型建设项目打捆后的环评形式不变,不按照打捆后的建设内容进行整体判别。
3. 打捆编制的报告表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相关要求编制,并符合以下要求:
(1)位于同一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产业园区等区域的建设项目可一并进行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符合性分析,涉及不同区域管控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分别分析;
(2)各建设项目应根据排污情况及所涉环境的敏感程度,分别判定是否需要开展专项评价,若共用环保治理设施或风险单元的,应合并进行判定;
(3)各建设项目的基本信息、建设内容、与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等内容应分别列出;
(4)涉及不同建设单位的,应明确各自的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边界,若考核边界重叠,应明确相应的责任主体,并签订相关协议;
(5)各建设项目应分别确定评价范围,识别环境保护目标;
(6)各建设项目可共用环境质量现状数据和生态环境现状资料,共用的数据和资料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及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
(7)各建设项目应分别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和总量,涉及总量削减替代的,应分别提供总量来源说明;
(8)应分析各建设项目总体的环境影响,针对各建设项目提出污染防治措施及监测计划,分别填写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和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
(三)报批前公众参与
申报单位向审批部门申请打捆审批前,应登录“上海一网通办”(http://zwdt.sh.gov.cn),在“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服务平台”发布拟报批的报告表公示信息并征求公众意见。发布的公示信息中应明确各建设单位名称和各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具体发布信息的形式、时间等要求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四)申请
打捆审批可与环评告知承诺制、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同步审批(以下简称“两证合一”)的政策协同实施。申报单位应通过“上海一网通办”(http://zwdt.sh.gov.cn)进入对应模块提交打捆编制的报告表的审批申请。申请材料与单个建设项目一致,其中涉及多个建设单位的同一份材料,需所有建设单位签章。
(五)审批
审批部门受理、审批打捆项目的程序与单个建设项目程序一致,审批流程及时限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在同一环评审批文件中对打捆的所有项目进行批复。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制条件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在受理后应当当即作出环评审批决定,并按规定开展质量检查。
对于实施“两证合一”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同时作出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核发决定。
(六)排污许可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打捆编制的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分别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对各建设项目办理排污许可手续(“两证合一”项目除外),并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七)建设内容的调整变更
建设项目发生调整变更的,应按照规定,对照打捆编制的报告表中的单个项目建设内容独立进行判定。调整变更属于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或者变动部分开工前,依法重新报批该单个项目调整变更后的环评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编制该单个项目的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并在“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服务平台”上公示。
五、咨询途径
(一)网上咨询
上海一网通办(http://zwdt.sh.gov.cn/)智能客服或“环境e小二”。
(二)窗口、电话咨询
原文链接:https://sthj.sh.gov.cn/hbzhywpt2025/20241115/fb33ab3c148c4f0f9ef8c4ef0d2216f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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