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北京西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收到消费者投诉,称某酒店提供的洗发水、沐浴露无生产日期、厂名厂址等标签标识内容,担心酒店提供的洗护用品为三无产品。
接到投诉后
执法人员对该酒店进行了现场检查
该酒店24个客房内
供顾客使用的“洗发水、沐浴露”
均未见化妆品具体标签标识
是由酒店采购大桶装洗发水、沐浴露后
再灌装至小瓶
放置到客房供顾客使用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之规定,宾馆酒店为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应当符合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标签的规定,即应当标注有产品名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全成分、使用期限等内容,以方便消费者在使用此类洗护化妆品时,可以清晰判断相关洗护用品的质量和使用期限。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该酒店立即整改,并对该酒店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
记者:王浩 牛云铭
审核:张碧迁 石永磊
编辑: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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