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一种情况:对于明确规定将午餐时间计入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员工可以弹性安排此段时间,如果确实因工作需要,员工可以妥善协调好午餐时间和工作时间。
第二种情况:而对于明确规定午餐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除了履行以规章制度形式告知员工的义务以外,还需要确保此段时间员工能够自由支配,而不是处于工作待命状态或是临时安排工作任务等。
小李是某便利店的售货员。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已经明确告知:每天工作时间是9小时,白班是早上8点到下午6点,中午有1个小时的用餐时间。入职后,实际的情况是:用餐期间小李还必须留在柜台前,但公司在计算工资时却将这1个小时扣除了。
双方的矛盾焦点集中在:中午的用餐时间是否计入工作时间?
仲裁部门认为,根据公司对便利店柜员工作的岗位要求,实际上小李在用餐时仍在工作岗位上且仍处于实际工作的状态,公司扣除1个小时作为休息时间显然不合理。
① 强制安排劳动者加班,职工可以拒绝
② 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属于无效
③ 加班未审批也可以认定加班
④ 包薪制无法避免支付加班费
⑤ 未经协商一致增加工作量,员工可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