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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阳区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的通告
泸江府规〔2024〕6号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江阳区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除划设的烟花爆竹限时定点集中燃放区外,江阳区行政区域内其他区域均为禁止燃放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集中燃放区
分水岭镇蔬式广场集中燃放区。位于分水岭镇董允坝村党群服务中心旁,南北长约90米,东西长约100米,占地面积约0.9万平方米,在场地中央设置集中燃放区。
三、集中燃放区可燃放时间
集中燃放区在除夕、农历正月初一、元宵节可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四、监督管理
(一)因重大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方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环境进行燃放。
(二)在禁止燃放区和禁止燃放时间内,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燃放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街镇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工作,会同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做好巡逻检查、安全管理、秩序维护、应急处置等工作,确保燃放安全。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50、110。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24年1月26日发布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泸江府规〔2024〕2号)同时废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30日
纳溪区
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纳溪区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除划设的烟花爆竹限时定点集中燃放区外,纳溪区行政区域内其他区域为禁止燃放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集中燃放区
护国镇大洲驿社区三社(小地名:碾子湾)集中燃放区。该区域位于纳溪主城区南面,占地面积约9000平方米,在场地中央设置集中燃放区。
三、集中燃放区可燃放时间
集中燃放区在每年除夕、农历正月初一、元宵节三天可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四、监督管理
(一)因重大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方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环境进行燃放。
(二)在禁止燃放区和禁止燃放时间内,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燃放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各镇(街道)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工作,会同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综合执法、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做好巡逻检查、安全管理、秩序维护、应急处置等工作,确保燃放安全。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830-4292003、0830-4282032。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24年1月26日发布的《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泸纳府布〔2024〕1号)同时废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5日
泸 县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的通告
泸县府规〔2024〕6号
泸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30日
合江县
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的通告
合府规〔2024〕5号
叙永县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叙永县中心城区,东至镇南桥、南至鱼凫公园城片、西至川滇黔物流港、北至老龙岩加油站范围内一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范围如下(附图):
东:镇南桥—高速路口—坪上街—三元坝—流沙岩两侧—丹岩街东侧100米范围—明日之星幼儿园;三友复烤厂—污水处理厂,含两侧范围及东大街小学片、城郊中学片(坪上街正南桥段沿丹山路污水处理厂);
南:商贸城—高速路口,含两侧范围及汽贸花园片、川滇黔商贸城片、鱼凫公园城片、锦华城片;
西:永宁车站—绕城公路—水洞子—叙九路—火车站—川滇黔物流港—火车站进站路—石盘口—川滇黔商贸城,含两侧范围;
北:老龙岩加油站—沿321国道—永宁车站,含两侧范围及沿河片。
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传统村落等公共文化场所;
(二)车站、码头、机场、轨道交通、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等场所;
(三)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四)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单位;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儿童福利院、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馆等;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公墓、烈士陵园等;
(七)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苗圃、公共绿化带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机动车停车场;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叙永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监督管理
(一)因重大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方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获准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环境进行燃放。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50、110。
(三)凡违反本通告规定,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叙永县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通告》(叙府布〔2024〕3号)不再执行。
附件:叙永县中心城区区域图
叙永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30日
附件:
叙永县中心城区区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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