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额3000余万的建工款项结算难 大悟法官调解助“款”安

科技   2024-12-01 17:25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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悟法新“枫”‖建工款项结算难 法官调解助“款”安


“吴法官,谢谢你,我们对案件处理结果非常满意,谢谢,谢谢……”近日,大悟法院悉心调解一起标的额3000余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妥善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化“两难”为“双赢”。


01
案情简要

2019年,被告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方与被告安陆市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大悟某一期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由被告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安陆市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某项目。同年10月11日,原告与被告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承包被告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该项目,原告承建的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完成备案并交付业主实际投入使用。被告在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剩余1400余万元款项一直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支付,遂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某申请追加被告安陆市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安为被告,同时申请对几位被告进行财产保全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02
审理过程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认真阅卷深入了解案情,厘清思路,发现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存在较大争议,原告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但案涉标的额较大,鉴定费用高且耗时长。根据双方争议的焦点,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各方调解协商确认工程造价,对案涉施工工程量逐一进行核算,并结合法律规定引导双方就争议问题寻求利益平衡点,避免启动司法评估鉴定程序,以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经过多轮调解,原告主动申请撤回了对其他被告的起诉以及财产保全的申请,同时,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原告张某与被告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案涉项目的工程造价及剩余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达成调解协议。








“案结”不是审判的重点,“事了”才是司法的追求。大悟法院深入践行“诉事速办”理念,找准涉企业纠纷争议焦点,以司法便民、利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极大地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大悟法院 张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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