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2025年1月2日,邹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邹平市某烟花爆竹店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该店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的范围,该店烟花爆竹实际储存量372箱,超过核定储存量(核定储存量50箱/50千克)。
该烟花爆竹零售店上述行为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邹平市应急管理局对该烟花爆竹零售店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2025年1月3日,邹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邹平市某烟花爆竹店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该店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共计31箱。该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邹平市应急管理局对该烟花爆竹零售店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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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邹平市应急管理局温馨提醒广大市民和烟花爆竹经营户:①国家对烟花爆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②当前正值烟花爆竹销售旺季,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极易引发安全事故;③广大烟花爆竹经营户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以及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烟花爆竹。严禁超量、超范围经营和产品混存混放。严禁私自运输烟花爆竹,特别是使用普通客、货车辆进行运输。严禁在经营场所使用白炽灯、射灯等易产生高温的灯具。严禁“下店上宅”“前店后宅”或在居民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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