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吉一男子在自家院内屠宰活牛还在朋友圈发屠宰现场视频,被罚款46055元,私自掩埋死牛...被罚……

民生   2025-01-22 23:57   宁夏  

近日

西吉县农业领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四)

具体如下

↓↓↓

**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7日22时19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西吉县某乡镇某村单某某在自家院内屠宰活牛且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屠宰现场视频”。2024年10月8日0时4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达举报现场,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后在西吉县某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西吉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当事人及活牛提供人在场情况下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发现位于宁夏西吉县某乡镇某村单某某现居住的上下楼东北方一楼房间内有屠宰设施及屠宰的动物产品,经核实,当事人不能提供《屠宰许可证》和屠宰动物《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行政许可证明。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请示,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经集体讨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涉案动物产品:脂肪51.2kg、骨头60kg、肉216.2kg、牛皮1张、牛下水1副;

2.处货值金额4.1倍罚款:人民币¥46055.51元(大写人民币肆万陆仟零伍拾伍元伍角壹分)。



案例意义

私屠滥宰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挤压了合法经营者的生存空间,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私屠滥宰案件,可以有效打击非法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屠宰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是能够保障食品安全。杜绝病害肉流入市场,私屠滥宰的肉类未经严格检疫,可能携带各类病原微生物,食用后极易引发食源性疾病,严重威胁公众健康。通过办理此类案件,能够有效阻止这些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合格肉产品进入市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是可以规范屠宰流程。定点屠宰场有严格的屠宰流程和卫生标准,能够确保肉类的质量安全。办理私屠滥宰案件,有助于推动屠宰行业规范化发展,从源头上加强肉类商品的管理,杜绝病死畜禽上市,让消费者吃上放心肉。

三是能够强化法律威慑。对私屠滥宰行为进行严厉查处,让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能够有效提高违法成本,使潜在的违法者望而却步,起到强大的威慑作用。依法办理私屠滥宰案件,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了法治的尊严,增强了公众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有助于推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四是可以促进社会共治。此类案件的办理和曝光,能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提高公众对私屠滥宰危害的认知,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促使他们自觉抵制未经检疫的私宰肉,选择正规渠道购买肉品。通过宣传私屠滥宰案件的查处情况,可以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共治格局,共同打击私屠滥宰行为,保障食品安全。



法条链接

《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农村居民自宰自食家畜家禽、城镇居民自宰自食家禽的除外。”

《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宁农规发〔2023〕1号)“十八、其他畜禽屠宰(生猪除外)1.涉案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3日,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拉着死牛准备在宁夏西吉县偏城乡车路村二组盘龙湾山顶上进行掩埋”。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于14时09分到达现场,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并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有一辆车牌号为宁D*****的长安牌客货两用车,车上拉着一头已经死亡的西门塔尔牛,当事人称该牛是海原县某某乡某某村村民韩某某抵债给他的,他于2024年8月12日下午七点左右从海原县某某乡某某村运往西吉县的途中牛意外摔死了,现准备找个地方掩埋。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该头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称该头牛运输前未经检疫,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涉嫌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经请示,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经集体讨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运输已死亡的牛按照相关规定做了无害化处理,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百分之十罚款,

即人民币9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佰元整)。



案例意义

本案的处理强调了动物检疫的重要性,动物检疫是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重要措施,未经检疫的动物可能携带动物传染性疫病。经营、运输动物前通过检疫,能够及时发现和控制疫病的传播,减少动物的死亡率和疫病的传播率,是保障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动物是人畜共患病的主要传染源,经营、运输前通过检疫,能够从源头上控制人畜共患病的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通过打击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能有效防止动物疫病扩散,对遏制动物疫病传播、维持社会的安全稳定、保障肉食品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和繁荣具有重大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宁农规发〔2023〕1号)“十五、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反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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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吉农业执法小编微信:xjqz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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