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保险诉讼与参考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一起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明确:该事故现场草图及现场勘察笔录,没有显示该省道的的宽度、形制,也没有确定死者及事故车辆在公路中的具体位置,只表明了距北侧路肩的距离。该责任认定书系在没有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车速,没有出示相关限速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李某国“不按照规范安全驾驶未保持安全车速,负主要责任”。本案在本院第一次审理过程中,建议检察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李某国哪些驾驶行为不规范、不安全。检察机关调取了2017年12月7日衡水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原办案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说明答复为“无法确认李某国有哪些驾驶行为不按规范行使”,与之前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理由相矛盾。综上,李某国驾驶的货车,案发时车速为61-64公里每小时,虽超过每小时60公里的限速,应负交通事故责任,但认定其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存在问题;李某国称其不负该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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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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