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公布一批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典型案例(“两打”领域)
文摘
2024-11-07 10:02
江西
【案情简介】2024年3月20日,宜春市万载生态环境局接到公安机关反馈线索,对江西某某产业基地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基地后方有大量灰黑色不明物质,倾倒在空地上,与周边土壤混合在一起,地面未做硬化,现场有被推平的痕迹。根据江西地质资源与环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结论:“该固体废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经过过磅称重,空地上清运的固体废物量为249.17吨。【查处情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宜春市万载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3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于2024年7月3日进行立案侦查。目前法院已下达判决书,对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典型意义】公安机关反馈线索后,生态环境部门密切配合、快速出击,与公安机关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作用,开展联合查处,有力破解基层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案难、入刑难、执法威慑力不足等痛点,形成联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威慑。案例2:宜丰县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擅自处置危险废物案【案情简介】2024年3月21日,宜春市宜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线索,立即对宜丰县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内堆放有两处灰褐色固态物质,铲车称重共计311.63吨。该公司拟用来制作水泥板,经尝试制作后发现质量不行便一直丢在厂区。根据有资质的相关单位出具的司法鉴定结论,该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该公司未对此类物质采取相关的危险废物防护措施。【查处情况】该企业擅自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宜春市宜丰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4月11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启示意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到生产经营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加强和提升法律意识、环保意识,规范自身生产、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等行为,引以为戒。同时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监管,依法依规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贯彻落实普法责任制,提高企业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案情简介】2023年6月,宜春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三阳镇政府反馈线索,对三阳镇某饲料厂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棕灰色固体废物填埋在该饲料厂仓库西侧空地处,固废表层覆盖有一层黄土,现场有雨水冲刷带出的固废痕迹。经查,涉案人员周某某为图省事,于2023年3月实施了非法倾倒,倾倒后用裸土直接填埋,并用黄土再覆盖掩埋。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测试研究中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采样鉴定,经鉴定该饲料厂仓库旁填埋的棕灰色固废为危险废物,且造成了填埋点土壤污染。【查处情况】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12月26日,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至宜春市公安局,公安机关于2024年1月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启示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地方政府提供的线索,迅速响应并展开现场检查,同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科学鉴定,为案件提供了关键的技术证据。此案的查处对企图通过非法手段处理危险废物的企业和个人起到了强烈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