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防校园欺凌:共建和谐校园

美体   2024-11-20 11:29   福建  
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以及校园的整体氛围。为了提高师生对校园欺凌的认识,预防和应对这一问题,本文将为大家科普校园欺凌的相关知识,并提供实用的防范措施。

一、什么是校园欺凌
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以学生为主要侵害对象的各种形式的暴力行为。它包括言语侮辱、排挤孤立、身体伤害、网络欺凌等多种形式。校园欺凌不仅对受害者造成心理创伤,还可能导致其学业受挫、社交障碍等问题。
二、校园欺凌的表现形式
1.身体欺凌  

这是最容易辨识的一种欺凌,是指肢体上的暴力,比如拳打脚踢、扇耳光、撕扯衣物等。除此之外,强夺财物、故意损毁他人物品也属于身体欺凌。

2.语言欺凌  

语言欺凌指用言语对他人进行嘲笑、谩骂、起侮辱性绰号、诋毁等行为。语言欺凌是伤害孩子的一把锐利的软刀子,这种暴力比起外表的伤痕来说更为严重和可怕,也更不容易被察觉。

3.社交欺凌

指故意离间破坏同学之间的关系,如散播谣言、暴露他人隐私、损毁他人形象、孤立排挤他人等。

4.网络欺凌  

指利用互联网侵犯被欺凌者的隐私、损害人格或名誉。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欺凌也越来越普遍。网络欺凌不仅会对孩子的精神造成伤害,而且因为网络的互联互通特性,使得欺凌事件的影响力比校园欺凌更大,对被欺凌的孩子影响也更深。

三、校园欺凌的危害

对受害者的影响:受害者可能出现自卑、抑郁、焦虑等心理问题,严重者甚至产生自杀倾向。

对施暴者的影响:施暴者往往缺乏同理心和责任感,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对旁观者的影响:旁观者在目睹欺凌行为后,可能产生恐惧、无助感,甚至效仿施暴行为。

对校园氛围的影响:校园欺凌破坏了学校的和谐氛围,影响了教育质量和学生的全面发展。

四、如何预防校园欺凌
预防“校园欺凌”,应做到“三不”,即:不做受害者、不做欺凌者、不做附和者或冷眼旁观者。

不做受害者

不携带较多的钱和手机等贵重物品,不公开显露自己的财物。

不做欺凌者

不故意殴打他人、暴力侮辱他人、暴力索取他人财物、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这些行为有可能构成我国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强制侮辱罪等。

不做附和者或冷眼旁观者

拒绝煽风点火,拒绝成为欺凌者的“帮凶”。拒绝当事不关己的旁观者。及时向老师、家长报告,甚至报警。

五、遭遇校园欺凌怎么办
保持冷静:面对欺凌行为时,要保持冷静,避免激化矛盾。

寻求帮助:及时向老师、家长或学校管理人员报告欺凌事件,寻求支持和保护。

记录证据:尽量收集并保存欺凌行为的证据,以便后续处理。

关注心理健康:如有需要,请寻求专业心理咨询师的帮助,缓解心理压力。

校园欺凌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来预防和解决。让我们携手共建和谐校园,为每一个孩子创造一个安全、快乐的成长环境!

总之,通过加强教育宣传、建立预警机制、培养自我保护意识等措施,我们可以有效预防校园欺凌的发生。同时,遭遇欺凌时,我们要勇敢面对并寻求帮助,共同维护校园的和谐与安宁。
六、校园欺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抵制校园欺凌

让每个孩子都沐浴在法治的阳光下

告诉孩子们既不要做施暴者

也不要做受害者

让我们共同努力对校园欺凌说“不”!

愿所有青春都能被温暖对待!

撰稿 | 何国祥

编辑 | 黄永平

一审 | 郑志祥

二审 | 陈如嶂

终审 | 蒋春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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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适应现代化体育发展的优秀运动员和实用型技能型体育专门人才,促进体育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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