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导调解优先理念,创新设立登记路径!《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政务   2024-11-30 09:00   上海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全国首部省级人大常委会专门规范商事调解的地方性法规,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表决通过,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立法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调解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深化调解制度改革,健全国际商事调解制度。近年来,浦东新区在培育商事调解组织、推动商事调解发展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为了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发展,有必要制定商事调解浦东新区法规,对接国际通行规则,探索既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的商事调解制度规则。

主要内容

规定共三十三条,以促进和规范浦东新区商事调解发展为立法基本导向,在商事调解的组织设立、程序规范、促进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创新规定,进一步发挥商事调解在化解商事纠纷、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中的重要作用。

明确商事调解定位,倡导调解优先理念

规定明确了浦东新区商事调解的发展目标和原则,要求浦东新区对标商事调解国际高标准规则,依托产业集聚优势,健全组织布局合理、服务高效便捷、配套制度完备、发展规范有序的商事调解体系,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商事调解需求,打造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

创新设立登记路径,推动专业规范发展

针对实践中商事调解组织设立门槛不清、部分组织专业性不强等问题,规定依托浦东新区法规立法权,创新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路径,明确在浦东新区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同时,规定了申请材料、审批部门、审批时限、变更注销登记、信息公布等内容。规定还明确了商事调解员的条件和优先选聘范围,确保商事调解组织的专业水平。

对标国际通行规则,规范商事调解程序

规定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体系等国际通行规则,对商事调解程序作了规定:一是对调解的启动、商事调解员的确定及其行为规范、调解的方式、保密义务、利益冲突信息披露和回避等作出明确规定;二是明确商事调解组织可以收取合理费用,相关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要求商事调解组织将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向社会公开;三是明确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公证等的衔接机制,提高商事调解协议的执行效力。

明确支持保障措施,提高商事调解质效

规定从政府扶持、司法保障、行业自律等方面细化了促进商事调解发展的相关措施:一是规定浦东新区政府对商事调解发展予以财政支持;二是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与人民法院优化诉调对接机制,加强商事调解业务指导;三是支持成立商事调解行业组织,开展商事调解员业务培训和能力水平评价;四是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商事调解组织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内设立业务机构,提供涉外商事调解服务;鼓励浦东新区商事调解组织在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商事调解活动。

完善监督管理制度,保障商事调解发展

为了推动和保障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范有序发展,规定一是明确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布调解规则、商事调解员名册等相关信息;二是明确商事调解组织按照要求向相关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三是强调商事调解组织和商事调解员应当加强对虚假调解的识别防范。同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关查处职责和法律责任。


编辑:李志豪
资料: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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