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第五十四期)】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民生   2024-12-06 21:16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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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化名)曾因盗窃罪多次入狱服刑。出狱后,李某仍不思悔改,妄图通过盗窃获取不义之财。在2023年4月至2024年1月期间,李某潜入某村一小区先后在6户居民家中,偷走了价值数万元的现金、珠宝首饰及电子产品等财物。户主次日发现家中被盗后立即报警。警方通过现场勘查、调取监控等侦查手段,迅速锁定了有多次盗窃前科的李某,并在短时间内将其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李某的行为构成入户盗窃罪且为累犯,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入户盗窃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权和财产权,给被害人带来了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失。且李某多次因盗窃犯罪被判刑,却依旧选择再次犯罪,主观恶性极深,对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构成了公然挑衅。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充分考虑到李某的犯罪情节、累犯情节以及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等因素,依法对其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法官说法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本案中,李某于2023年4月至2024年1月期间先后入户盗窃6次,并非法获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入户盗窃属于盗窃罪的一种特殊情形,应依法惩处。而李某作为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法官提醒

此案例警示广大公民,要遵守法律法规,切不可心存侥幸,妄图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取利益。对于有犯罪前科的人来说,更应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努力回归正途,否则必将受到法律更为严厉的制裁。同时,也提醒居民们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做好家庭防盗措施,如安装防盗门窗、监控设备等,避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罚金的判处】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自首和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来   源:玛多县人民法院
责   编:杨华臻
审   核:鲍桂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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