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航•民生┃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为债务人偿还债务,该承诺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

企业   2024-09-06 19:45   山西  

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为债务人偿还债务

该承诺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


儿子向他人借款后,逾期未返还全部借款本息,在债权人向儿子催要借款过程中,父亲向债权人承诺为儿子返还借款本息,该承诺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近日,新邵县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债务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至8月,小王以冲刺存款业绩为由分四次向邓某借款26万元,双方对借款利息、借款期限等进行了约定。借款到期后,邓某多次催促小王还款,小王除返还了部分利息外,借款本金分文未还。2023年9月20日,邓某再次到小王家中催要借款,因小王不在家,其父老王报警。报警后,属地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并进行处置,在民警的调解下,邓某与老王达成协议,老王承诺“欠邓某的钱于2023年9月24日全部还清”,双方均在接处警案件登记表上签名确认。

接处警登记表承诺到期后,老王未履行偿还借款的承诺,小王亦未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随后,邓某将小王和老王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两人连带偿还邓某借款本金26万元。庭审中,老王辩称,其对邓某的承诺不符合债务加入的条件,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法院应当认定为保证,请求驳回邓某要求其对小王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王向邓某提出借款26万元,邓某答应借款后,将借款26万元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了小王,双方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还款期限到期后,小王未依约返还借款本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返还借款本金的义务。邓某在催债过程中与老王发生纠纷,随后报警,双方在民警调解下,就案涉债务达成协议,接处警登记表载明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老王的承诺具有明确的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符合“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法律构成要件,属于债务加入,法院对邓某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老王主张上述承诺应认定为保证,但该承诺并未约定老王偿还借款以小王届期未履行还款义务作为履行条件,并不符合保证的特征,故该主张不成立。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小王返还邓某借款本金26万元;老王对小王的借款本金26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老王不服提起上诉,邵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律骑士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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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吉梦琳  校对:晋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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