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乌海30辆!
时事
2024-11-04 17:02
内蒙古
以下30辆机动车在办理注销登记业务时,未收回原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现通告作废。具体通告如下: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64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立足本土 放眼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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