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乌海30辆!

时事   2024-11-04 17:02   内蒙古  
以下30辆机动车在办理注销登记业务时,未收回原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现通告作废。具体通告如下:

交警提示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64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源:交管支队车辆管理所
编辑:丰慧
美编:胡频(实习)
审核:郝钰喆
监审:刘琳娜
主编:范鹏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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