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与李某信用卡纠纷一案,经襄阳高新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李某仍未偿还到期债务,原告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立案审查后发现,李某在高新法院已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经“总对总”网络查控后,也并未发现李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如果仍旧按照传统的执行流程,待法院依法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文书后,方可向金融监管机构申请债权核销,程序流转往往需要数月时间,费时又费力。
经与某银行沟通确认,高新法院向其发出首份执行《预查废证明》,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银行即可凭该证明进行不良债务处置,省时又省心。
“有了这份证明,我们今后处理坏账就不用再进入诉讼或执行空转程序,大大提高了我们的办事效率”。
针对信用卡纠纷等标的额较小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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