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这个证明,不良资产处置告别繁琐诉讼

文摘   2024-11-27 10:57   宁夏  

某银行与李某信用卡纠纷一案,经襄阳高新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李某仍未偿还到期债务,原告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立案审查后发现,李某在高新法院已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经“总对总”网络查控后,也并未发现李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如果仍旧按照传统的执行流程,待法院依法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文书后,方可向金融监管机构申请债权核销,程序流转往往需要数月时间,费时又费力。

经与某银行沟通确认,高新法院向其发出首份执行《预查废证明》,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银行即可凭该证明进行不良债务处置,省时又省心。

“有了这份证明,我们今后处理坏账就不用再进入诉讼或执行空转程序,大大提高了我们的办事效率”。

——某银行工作人员在收到高新法院发出的《预查废证明》后感慨地说道
什么是“预查废”制度?
“预查废”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涉金融机构不良债务诉讼和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涉案债务人在其他执行案件中已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经“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详细核查债务人财产情况,核实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类财产线索后,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向金融机构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可凭该证明进行不良资产核销。
“预查废”制度适用范围适用类型:

针对信用卡纠纷等标的额较小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对象:银行、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消费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业机构组织。
“预查废”制度实施意义
引入“预查废”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金融纠纷进行执前过滤、简化程序,不仅极大缩短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务的周期,助推金融机构降低不良资产比例,还能深化金融领域的执源治理,避免对同一债务人不必要的重复执行立案,减轻申请执行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防止执行程序空转。
法官提醒
债务人应当依法、诚信履行还款义务。《预查废证明》仅系法院提供给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务的凭证,并不代表金融机构放弃债权,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也不因此免除。
法院将根据“预查废工作台账”,定期对相关债务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一旦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将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立案予以强制执行。
今年以来,高新法院严格依照省高院《2024年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要点》要求,立足服务高质量发展,做好金融债权执行专项行动,积极探索实行预查废证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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