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于2024年9月1日正式实施。《暂行规定》顺应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新特点、新趋势、新要求,完善各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及规制要求,对当前我国线上消费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刷单炒信、好评返现、影响用户选择等焦点问题进行规制,并对滥用数据算法获取竞争优势等问题进行规制,为解决线上消费新场景新业态萌发的新问题提供政策支撑,进一步促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在实际执法中,如何理解《暂行规定》的重点条款从而准确适用?我们特别邀请了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的郭晏,结合其多年网络反不正当竞争实际执法经验,谈一谈对《暂行规定》重点条款的理解。
细化网络仿冒混淆行为类型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明确了仿冒混淆行为在网络环境下新的表现形式,其中需要关注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网络代称、网络符号、网络简称等标识以及关键词隐形不正当使用的混淆行为。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网络代称、网络符号、网络简称等标识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实践中已出现大量仿冒其他经营者有一定影响的、可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公众号、游戏界面、网络代称、商品外观形状等宣传素材的行为,误导消费者。
在捷×路虎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达×陆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揽胜极光”汽车的外观设计,经过捷×豹路虎公司的长期宣传和使用,相关公众能够将“揽胜极光”汽车所使用的形状、构造和装潢,与捷×路虎公司的特定型号汽车商品联系起来,从而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江×公司的“陆风X7”汽车的形状和装潢与“揽胜极光”汽车在包括悬浮式车顶、下压式车顶、上扬特征线条、发动机盖、整车轮廓等五点具体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捷×路虎公司的“揽胜极光”汽车发生混淆和误认,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形状、构造和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更好地给执法实践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引,《暂行规定》规制的网络活动标识的混淆对象不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的侵权。网络活动中其他有影响力的特殊标识,如应用软件、网店、客户端、小程序、公众号、游戏界面等的页面设计、名称、图标、形状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以及网络代称、网络符号、网络简称等标识也一并纳入《暂行规定》规制。
在北京×手科技有限公司与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北京×手公司主张的商品“快影”App经过持续推广宣传,已积累一定的客户群体,可以认定其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属于有一定影响的标识。而万×集团深圳公司、万×集团共同经营的商品名称为“万兴喵影”App。其中,主要起识别作用的关键词为“喵影”,但却在后台将“快影”设置为隐性搜索关键词使用,使得用户在搜索界面使用“快影”关键词进行搜索时,搜索结果显示万×集团深圳公司、万×集团经营的网址链接,且搜索排名处于前列。虽然搜索结果页面已标注“广告”字样,但因北京×手公司经营的“快影”App与万×集团深圳公司、万×集团经营的“喵影”App均为视频剪辑应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两个App的服务来源或经营主体之间存在特定关系,造成混淆。
上述案例中涉及的关键词隐形使用,即搜索A却跳出B页面,已成为一些网络经营者借用他人商品或服务的影响力、美誉度提高自己商品或服务的市场竞争力的常见手段。需要注意的是,《暂行规定》第七条除了列举常见的混淆行为,还特别将关键词隐形不正当使用纳入仿冒混淆行为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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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 郭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