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消防控制室人员周某擅自离岗不予行政处罚案

政务   2024-11-24 10:37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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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消防将持续通过

各类典型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

带大家一起了解

学习并掌握消防安全知识的重要性

今日主题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类


典型案例

      2022年5月1日,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克拉玛依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周某擅自离岗,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由于该案件事实清楚,该单位及当事人周某知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没有异议,依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该案件适用消防行政案件快速办理程序。

行政处罚

      消防控制室人员擅自离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克拉玛依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三年内未发生“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擅自离岗”的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当场改正的,对该案件适用首违免罚程序。在调查过程中,大队对该单位及周某开展了消防法律法规的宣贯学习,播放火灾案例警示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乌尔禾区消防救援大队决定,给予不予行政处罚,并下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案释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规定,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的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每班不少于二人。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的消防控制中心,对火灾扑救和整个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值班的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则应保持高度警惕性,严密监视控制器的运行情况,发现报警及时查处,若属火警,则按火警处理程序操作;若属误报或故障,要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维修处理,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因此,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制度,中途不得擅自离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凡工作失职者酿成事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消防救援机构出于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等因素考虑,依法对初次发生的“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擅自离岗”的违法行为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其目的和意义在于鼓励当事人主动纠错、自我纠错、主动消除或减轻社会危害。
“首违不罚”是《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行政处罚具有惩戒违法行为的性质,同时也有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功能,行政执法的价值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在惩戒违法行为的同时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推行‘柔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者不予行政处罚,而是采用批评教育、劝诫等方式同样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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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吴忠支队全媒体中心
编辑:唐  丽
审核:吴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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