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7〕103号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纳税人跨市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所以一般情况下,在同一省份,提供建筑服务跨地级行政区还是不管金额大小还是需要预缴,但是可以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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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省内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制发了《关于调整省内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解读如下:
一、《通告》制发的背景是什么?
由于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涉及事项多,部分企业长期从事跨区域经营,且项目多,时间跨度长,合同金额小,却仍需多次往返各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税务局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申报预缴、反馈、注销等业务办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决定调整省内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
二、《通告》有哪些变化?
从2020年6月1日起,我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且经营项目合同小于500万(不含)的:
一是可不需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二是不需在经营地办理跨区域涉税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相关事宜;
三是不需在经营地进行税款预缴,全部税款回到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四是纳税人因税务机关以外的部门要求或其他原因,确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事宜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
三、《通告》自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通告》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加强后续管理
税务机关将通过纳税申报数据分析、定期比对、利用第三方数据等方式,强化税收风险分析,加强我省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措施的事中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