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临清7家单位被点名通报

民生   2024-11-08 22:00   山东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75期)


一、临清市昭润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17日,本局委托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依法对临清市昭润商贸有限公司采购的葱进行食品安全抽检。2024年8月12日本局收到了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临清市昭润商贸有限公司被抽检葱的检验报告No:FZI07003206115,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4年8月12日,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等文书,要求该单位立即对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发布召回声明进行召回,进行整改。


(三)调查处置情况。临清市昭润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葱及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没有收到食用该食品后有不良反应的反馈,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依法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3.8元;3、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043.8元。


按照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临清市昭润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并限期进行了整改。


二、临清市解放路小勇拉面馆采购的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17日,本局委托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依法对临清市解放路小勇拉面馆采购的的鸡蛋进行食品安全抽检,2024年8月20日本局收到了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临清市解放路小勇拉面馆被抽检鸡蛋的检验报告No:SC(2024)070296,经抽样检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4年8月20日,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等文书,要求该单位立即对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张贴公告。


(三)调查处置情况。临清市解放路小勇拉面馆采购的食品原料(鸡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案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涉嫌采购的食品原料(鸡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系第一次,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轻微,并未发现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本局决定对临清市解放路小勇拉面馆责令限期改正,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教育。


三、临清市红星路占永鲜水饺馆采购的食品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17日,本局委托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依法对临清市红星路占永鲜水饺馆采购的葱进行食品安全抽检。2024年8月12日本局收到了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临清市红星路占永鲜水饺馆被抽检葱的检验报告No:FZI07003206102,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4年8月12日执法人员依法将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进行整改。


(三)调查处置情况。临清市红星路占永鲜水饺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葱及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元;3.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012元。


按照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临清市红星路占永鲜水饺馆进行了原因排查,并限期进行了整改。


四、临清市诚信海鲜店经营的食品黄花鱼(海水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4日,根据抽检监测(省级专项) 2024年山东省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任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临清市诚信海鲜店的黄花鱼(海水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7月30日本局收到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关于临清市诚信海鲜店被抽检黄花鱼(海水鱼)的检验报告(No:SDP202411677),经抽样检验,诺氟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2μg/kg,实测值为11.2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8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将检验报告(No:SDP202411677)和检验结果告知书(临市监检鉴结〔2024〕开21号)送达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同批次的黄花鱼(海水鱼),要求该单位立即对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发布召回声明进行召回,并进行整改。


(三)调查处置情况。临清市诚信海鲜店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黄花鱼(海水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没有收到食用该食品后有不良反应的反馈,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4版)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依法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 600元;3.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600元。


按照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临清市诚信海鲜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限期进行了整改。


五、临清市新华路晨硕签子馒头房生产的食品签子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12日,根据抽检监测(县级专项) 2024年山东聊城临清食品生产环节专项监督抽检任务,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临清市新华路晨硕签子馒头房的签子馒头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8月9日本局收到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临清市新华路晨硕签子馒头房被抽检签子馒头的检验报告(No:FZI07002304669),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0604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8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将检验报告(No:FZI07002304669)和检验结果告知书(临市监检鉴结〔2024〕开25号)送达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同批次的签子馒头,要求该单位立即对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发布召回声明进行召回,进行整改。


(三)调查处置情况。临清市新华路晨硕签子馒头房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签子馒头和采购食品原料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没有收到食用该食品后有不良反应的反馈,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4版)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本局对当事人依法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0元;3.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250元。


按照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临清市新华路晨硕签子馒头房进行了原因排查,并限期进行了整改。


六、临清市炉鼎记烧烤店采购的食品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17日,根据抽检监测(县级专项) 2024年山东聊城临清高风险食品品类专项监督抽检-任务,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临清市炉鼎记烧烤店的葱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8月9日本局收到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临清市炉鼎记烧烤店被抽检葱的检验报告(No:FZI07003206111),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0.3mg/kg,实测值为0.435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8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将检验报告(No:FZI07003206111)和检验结果告知书(临市监检鉴结〔2024〕开24号)送达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同批次的葱,要求该单位立即对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发布召回声明进行召回,进行整改。当事人提供了抽检不合格葱的进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等凭证,本局已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属地主管部门。


(三)调查处置情况。临清市炉鼎记烧烤店采购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原料葱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依法保存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等凭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按照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临清市炉鼎记烧烤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限期进行了整改。


七、临清市开发区西胡里庄李越糕点加工部生产的食品月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8月21日,根据抽检监测(县级专项)2024年山东聊城临清中秋节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检任务,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临清市尚店洼里海家百杂门市部的月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9月14日本局收到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临清市尚店洼里海家百杂门市部被抽检月饼的检验报告(№:ZW-20240822101 ),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100mg/kg,实测值为398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显示标称生产者:临清市开发区西胡里庄李越糕点加工部。


(二)2024年9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将检验报告(№:ZW-20240822101)和检验结果告知书(临市监检鉴结〔2024〕7号)送达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同批次的月饼,要求该单位立即对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发布召回声明进行召回,进行整改。


(三)调查处置情况。临清市开发区西胡里庄李越糕点加工部涉嫌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月饼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没有收到食用该食品后有不良反应的反馈,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4版)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本局对当事人依法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3.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600元


按照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临清市开发区西胡里庄李越糕点加工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限期进行了整改。

来源: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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