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超载行驶
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但总有驾驶员
心存侥幸
2024年10月12日9时55分许,都江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灌温路开展执勤执法时,发现肖某驾驶的川U8***1重型自卸货车涉嫌超载。经查,该车限值总质量为25000kg,实际称重总质量为29950kg。民警依法对肖某作出罚款300元记1分的处罚,责令进行现场整改。
2024年10月16日15时11分许,都江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317国道开展执勤执法时,发现张某某驾驶的川ZA***2重型自卸货车涉嫌超载。经查,该车限值总质量为25000kg,实际称重总质量为26300kg。民警依法对张某某作出罚款300元记1分的处罚,责令进行现场整改。
2024年10月16日11时许,都江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聚青路开展执勤执法时,发现方某某驾驶的川AW***7重型自卸货车涉嫌超载。经查,该车限值总质量为25000kg,实际称重总质量为30500kg。民警依法对方某某作出罚款300元记1分的处罚,责令进行现场整改。
2024年10月15日10时许,都江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213国道开展执勤执法时,发现袁某驾驶的川AD***9重型自卸式货车涉嫌超载。经查,该车限值总质量为25000kg,实际称重总质量为32000kg。民警依法对袁某作出罚款300元记1分的处罚,责令进行现场整改。
2024年10月15日10时许,都江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213国道开展执勤执法时,发现骆某驾驶的川AD***9重型自卸式货车涉嫌超载。经查,该车限值总质量为25000kg,实际称重总质量为31550kg。民警依法对骆某作出罚款300元记1分的处罚,责令进行现场整改。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增大事故发生概率
货车超载时,并入车道、躲避障碍物、变更车道的能力会大幅降低,易引发交通事故;车辆超载越严重,行驶速度会越低,超载车辆与其他车辆速度差增大,会大大增加路面发生事故概率。
增加事故人员伤亡率
货车属于质量较大的车辆,其超载量越大,总质量越大;如果超载货车与其他质量小的车辆发生碰撞,会增加伤亡概率。
易致刹车失灵
货车超载改变了制动力在车辆各轴间的合理分配,易导致制动距离变长、制动时转向失效、车辆甩尾等;同时,由于超载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将对制动器造成较强负荷,制动效能严重衰退,易导致刹车失灵、车辆失控等情况。
易引发爆胎事故
车辆超载使轮胎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行,胎内气压、温度较高,极易造成爆胎事故。
易破坏道路基础设施
货车超载对地面造成压力大,极易造成道路破损,还可能造成桥梁垮塌,对基础设施破坏力大。
成都都江堰公安温馨提醒
货运企业要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避免货车超载。广大货车驾驶员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杜绝超载运输。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在道路上遇到货车要与其保持安全距离,并观察判断大货车的状况和行车意图,避免意外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