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退役军人撑起司法救助“暖心伞”

政务   2024-07-31 20:48   江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强国必须强军,军强才能国安。退役军人安置和管理,关系军队稳定和社会大局稳定。广大退役军人曾经全力献身国防和军队建设,为捍卫国家安全作出了重大牺牲奉献,让其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温暖、感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关爱,是我们秉承党的宗旨、践行初心使命的应有之义。

近日,龙南市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退役军人赖某被故意伤害后,未能得到及时足额赔偿,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对该救助线索进行核实,并列为“检护民生”重点案件进行办理。

△图左一:龙南市检察院检察长郭金红就该案向赖某了解情况

经调查,赖某因被他人故意伤害,右肱骨骨折,大结节骨折及右侧肩袖撕裂,骨折呈粉碎性骨折,游离桡神经,伤情较为严重。其父母有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支付三个子女教育生活开支较大,家庭生活较为困难,赖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且系退役军人,是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龙南市检察院依托本院司法救助“绿色通道”优先受理,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承办检察官下乡入村,深入当地村委会等开展上门办案,为其排忧解难。

△注:承办检察官核实情况


司法救助工作是一座连心桥,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怀。近年来,龙南市检察院坚持依法能动履职,把司法救助“救”在点上 ,“助”进心里,用心用情纾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主要是做实线索摸排,始终将退役军人等对象列为司法救助的重点关注人群,定期摸排退役军人司法救助线索。强化部门联动,加强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中的联动协作,健全信息共享、联动救助,以“我管”促相关部门“共管”。坚持优先救助,开设“绿色通道”,切实从快把对退役军人、军属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附: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的部分有关内容

记者: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概念如何界定?

答: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等,结合当前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践,将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概念界定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违法犯罪侵害或者民事、行政侵权,无法通过诉讼、仲裁获得有效赔偿、补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退役军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退役军人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难、渡过难关,既彰显党和政府对退役军人的民生关怀和尊崇优待,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记者: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遵循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意见》提出,在开展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辅助性救对同一案件的同一救助申请人只进行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仲裁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仲裁途径解决。

二是坚持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退役军人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

三是坚持多元救助。立足济难解困,将退役军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帮扶援助等相衔接,切实解决退役军人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是坚持优先救助。基于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的牺牲奉献,对退役军人案件优先受理审查、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服务,把党和国家对困难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体现尊重优待。


记者:司法救助的对象范围有哪些?

答:退役军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案件尚未侦破,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七)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仲裁、保险理赔等方式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八)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退役军人。

对于退役军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司法救助:(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六)已经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七)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救助申请。




来源:龙南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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