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志是坟墓内或坟墓上的碑文,分"志"和"铭",一般为记述死者生平或悼念性的文字。埋葬死者时,刻在石上,埋于坟前。一般由志和铭两部分组成。志多用散文撰写,叙述死者的姓名、籍贯、生平事略;铭则用韵文概括全篇,赞扬死者的功业成就,表示悼念和安慰。但也有只有志或只有铭的。可以是自己生前写的(偶尔),也可以是别人写的(大多)。主要是对死者一生的评价。
墓志铭在写作上的要求是叙事概要,语言温和,文字简约。撰写墓志铭,有两大特点不可忽视,一是概括性,二是独创性。墓志铭因受墓碑空间的限制,篇幅不能冗长,再说简洁明了的文字,也便于读者阅读与记忆.因此,不论用什么文章样式来撰写墓志铭,均要求作者有很强的概括力。汉朝大将韩信的墓联为:"生死一知已;存亡两妇人。"寥寥十个字,高度概括出韩信一生的重大经历。(节选自《应用写作》月刊1996年第6期《墓志铭写作摭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文化思想,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当代书法艺术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集中展示近年来书法小品创作成果,中国书协决定举办全国第二届书法小品展览。现将征稿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举办单位
主办单位:
中国书法家协会
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承办单位:
中国文联书法艺术中心
上海市书法家协会
上海展览中心
二、组织机构
1.组委会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
2.中国书协组建评审工作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展览的初评、复评、终评和面试考核等工作。
三、征稿要求
1.投稿范围
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及海外华人、书法爱好者均可投稿。
2.作品要求
(1)内容:以日记书信、题跋札记、诗词联语、小品文等短章为主。提倡自撰书写内容,亦可书写古今诗文。使用他人诗文,应注意使用权威版本,保持内容准确连贯和相对完整。
(2)数量:每位作者限投书法作品1件(不含篆刻、刻字)。
(3)形式:斗方、横幅、条幅、扇面、信笺、书房联等不限。
(4)规格:成品总和最大不超过4平方尺。
(5)材质:纸、绢。
(6)来稿请勿装裱。
3.收稿退稿
(1)本届展览不收参评费。
(2)投稿作者请填写《全国第二届书法小品展览投稿登记表》,同时在作品背面最下方用铅笔正楷注明:投稿作者真实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是否退稿。
(3)作品、登记表与相关材料一并寄出。上述材料不全者,不予评审。
(4)作者如需退稿,请在《全国第二届书法小品展览投稿登记表》和作品背面同时标注,未标注者视为不退稿。
(5)入展作品不退稿,由承办单位收藏。
(6)退稿工作由收稿单位负责,退稿邮寄和保险费用由作者本人承担。
(7)征稿期间不办理换稿、退稿等事宜。
四、评审
1.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华文化基因,展现中华审美风范,植根传统、鼓励创新、艺文兼备、多样包容。
2.书写时代正大气象,抵制低俗庸俗媚俗。
3.反对刻意模仿、跟风雷同、过度形式制作等倾向。
4.评选出入展作品240件左右,评审结果在中国书法家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公示。
五、违规处理
1.凡接到通知后未按规定面试者,取消入展资格。
2.凡发现代笔、临摹、抄袭、集字及一稿多投等违规行为者,将视情采取取消入展资格、通报其所在团体会员和单位、3至5年内不得参加中国书协主办的任何展览等处理。
3.凡举报材料均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举报材料请寄:
北京市朝阳区北沙滩1号院32号楼B座9层中国书法家协会机关纪委办公室(非收稿地址)。
邮编:100083
举报电话:010-59759587
六、展览
本届展览拟于2025年5月在上海市举行。
七、出版
出版《全国第二届书法小品展览作品集》。
八、作者待遇
1.入展作者具备加入中国书法家协会的条件之一。
2.入展作者收藏费每件1000元(税后)。
3.入展证书、展览作品集将在开幕式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单位向入展作者邮寄。
九、征稿日期
本启事自公布之日起征稿,至2025年2月22日截稿(以当地邮戳或快递公司受理日期为准),拒收逾期投稿作品。
十、收稿地址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静安寺街道延安西路200号北楼一楼
邮编:200040
联系人:卜蔚
电话:13681839937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10:00-16:00
十一、其它事项
1.投稿作者特别许可如下权利:举办单位对参展作品享有展览、出版、宣传、信息网络传播、研究、摄影及录像等权利,对入展作品和不退稿作品享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收藏方对收藏作品还另享有相关作品原件的完全所有权及展览权等权利。以上许可均无需另行支付前述收藏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2.收稿及评审期间,作品原件历经拆封、登记、悬挂、摆放等环节,或遇突发情况、不可抗力因素等,可能导致作品原件损伤,请投稿作者谅解。
3.投稿作者一经投稿,即为完全接受本征稿启事全部约定或要求。
4.所有来稿应当符合本启事各项要求。
5.本启事解释权归中国书法家协会。
墓志是中国古代丧葬制度持续发展的产物,有固定的形制和专门的文体,主要记述死者姓名、卒年和生平事迹。墓志滥觞于秦汉之际,发展于魏晋,完善于北魏,兴盛于唐,延续至明清,经历了由砖造墓志到石刻墓志,由碑形墓志到方形墓志的发展历程。
墓志始于秦汉,发现最早的有秦劳役墓瓦志和东汉刑徒砖志。秦汉之时,墓志少见亦全无系统。三国时期,魏王曹操提倡俭朴、薄葬,禁止树碑为个人立传,一般的士大夫阶层遂将死者的生平及歌颂文辞镌刻于一较小的石面上,此石置棺内随葬,后经出土,称为墓志。有的文辞用韵语结尾的称"铭",也称"墓志铭"。墓志的书法往往能体现当时的书法水平,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古代碑帖鉴赏》费声骞。
墓志,是存放于墓中载有死者传记的石刻。它是把死者在世时,无论是持家、德行、学向、技艺、政绩、功业等的大小,浓缩为一份个人的历史档案,以补家族史、地方志乃至国史的不足。也是墓志断代的确证。
墓志铭包括志与铭两个部分。关于它的起源,纵说纷繁,但墓志铭真正成为一种文体应该始于南朝,正如清朝汪汲在其《事物原会·墓志铭》书中就这样认为,比较可信。
墓志铭在写作上的要求是叙事概要,语言温和,文字简约。撰写墓志铭,有两大特点不可忽视,一是概括性,二是独创性。墓志铭因受墓碑空间的限制,篇幅不能冗长,再说简洁明了的文字,也便于读者阅读与记忆.因此,不论用什么文章样式来撰写墓志铭,均要求作者有很强的概括力。汉朝大将韩信的墓联为:"生死一知已;存亡两妇人。"寥寥十个字,高度概括出韩信一生的重大经历。(节选自《应用写作》月刊1996年第6期《墓志铭写作摭谈》)墓志铭为在坟墓中或坟墓上,以死者生平事迹所写的一份简介,尤其对于伟大或值得纪念的人其墓经常有墓志铭,在中国和西方都有这种习俗的存在,但是近代中国已不流行写墓志铭。墓志铭是给过世的人写的。在古代,墓志主要是把死者的简要生平刻在石碑上,放进墓穴里,中国人讲究立德、立言、立行,死后这些都是要写进墓志铭,以求得人死留名。
随葬记载墓主传记的文字。多刻于石和砖上,个别以铁铸或瓷烧成。内容包括姓名、家世、生平事迹和韵语颂辞等。东汉晚年和西晋墓中或有与墓志相近的方版和小型墓碑,但皆不自名墓志。北魏以后,方形墓志始成定制。下底上盖,底刻志铭、盖刻标题。所记内容真实,可作历史资料,也是确定墓葬年代的依据。埋入墓中的记死者姓名家世和生平事迹的文字。由于在志文之后附有用韵语所作之铭,故又称为墓志铭。一般多刻于石上,也有写刻于砖上的,还有个别的是用铁铸或瓷土烧成的。中国墓志约起源于东汉时期,魏晋以后盛行。日本、朝鲜受中国的影响也有墓志,日本的最早出现于奈良时代前期。
摩崖石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摩崖石刻是指人们在天然的石壁上摩刻的所有内容,包括各类文字石刻、石刻造像,还有一种特殊的石刻———岩画也可归入摩崖石刻。狭义的摩崖石刻则专指文字石刻,即利用天然的石壁刻文记事。 摩崖石刻是中国古代的一种石刻艺术,指在山崖石壁上所刻的书法、造像或者岩画。摩崖石刻起源于远古时代的一种记事方式,盛行于北朝时期,直至隋唐以及宋元以后连绵不断。摩崖石刻有着丰富的历史内涵和史料价值 。摩崖石刻,是直接雕刻在山崖石壁上的文字或图像。
造像记,指各种宗教石窟、神龛等像的制作留下记录的文字。所谓“像”主要指基于宗教信仰而制作的崇拜对象。因此所谓的“造像记”,就是指“制造这些像的题记”。因而这些文字在书写或镌刻之初,皆有相对应的宗教造像。造像又作造象。古时为生人、亡人或己身祈福,多有于僧寺或崖壁间镌石成佛像,亦有以金属铸造佛像者,称之为造像。以石刻者,今存有北魏时龙门造像及云冈石窟造像等;以铜等金属铸造者,如陶斋吉金录所载宋韩谦造像及北魏徐常乐造像等。造像功德经并谓造像与写经、造寺、造塔等,同具种种功德。
大体在东汉时期佛教传入中国之后。魏晋以来,在北方盛行的石窟造像的影响下,小型可移动的石造像也趋于流行。它们的风格特征与同时代的石窟造像和金铜佛像基本一致,可用石窟造像和金铜佛像作参照。如北魏早期,佛像的头部出现水波纹发譬,多是身着广袖通肩大衣,其中年代较早的纹摺稀疏,线条较硬;稍晚的则纹摺密而柔软。许多伪刻的石造像,很难与相应的时代风格特征相符。
龙门二十品,是指选自龙门石窟中北魏时期的二十方造像题记,该称号始自清代。 其中有十九品在古阳洞,仅有一品在位于老龙洞外的第660窟(慈香窑)。这些造像记中的功德主多是北魏的王公贵族、高级官吏和有道高僧。他们为孝文帝歌功颂德或为祈福禳灾而开龛造像。他们的名字多在史书上有所记载。这些造像记中往往涉及当年的史实,因此,龙门二十品不但是北魏时期书法艺术的精华之作、魏碑书法的代表作,也是具有研究价值的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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