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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式记分”制度遏制医保基金滥用:
当前,医保基金监管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基金使用环节仍时有发生。作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关键力量,医务人员的处方权至关重要。
国家医保局基金监管司司长顾荣表示,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在医保协议管理框架内,通过“驾照式记分”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相关人员进行规范。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针对违法或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处理部门将在行政处罚或协议处理的基础上,对其责任进行认定并进行记分。记分依据行为性质及责任程度,分为1至3分、4至6分、7至9分、10至12分四个档次。
顾荣指出,一个自然年度内记分达到9分者,将被暂停医保支付资格1至6个月,暂停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急救、抢救除外)将不予结算;年度内记满12分者,将终止医保支付资格,终止期间所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
若因多次小违规累计达到12分,自终止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若一次性记满12分,则3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
《指导意见》要求,各省级医保部门在三年内逐步将相关责任人员纳入记分管理,确保制度平稳实施,同时探索将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纳入医疗保障信用体系。
“监管到人”提升精准度:
今年以来,国家医保局加大了飞行检查力度,通报了多地涉嫌欺诈骗保的多起案例。
国家医保局副局长颜清辉表示,近年来,尽管医保基金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定点医药机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现象仍屡禁不止。传统监管模式只能针对机构,无法“监管到人”是这一问题的关键。
“通过建立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监管延伸到具体责任人,实行记分管理,显著提高了监管的精准性,让违规者承担应有的后果,有效遏制医保基金的滥用。”颜清辉说道。
顾荣补充道,相关措施将实现全国联网。一旦某人在一家定点医药机构被暂停或终止医保支付资格,其他定点机构也会同步采取相应措施。跨区域的违规行为同样会在全国范围内共享信息,实现跨机构、跨区域联动。
此外,还将建立“一人一档”医保诚信档案。顾荣表示:“从长远看,我们将为定点医药机构的相关人员建立‘一人一档’的医保诚信记录,每人都将获得一个全国唯一的身份代码,类似个人身份证,终身不变。每个人的医保诚信档案将全面记录其记分情况及遵守医保法规的表现,伴随其整个职业生涯。”
“三医”协同构建监管合力:
医保基金的有效监管,离不开医保、医疗、医药“三医”协同合作。
顾荣表示,医保部门将对记分和暂停、终止医保支付资格的人员情况,通报给卫健部门和药监部门,由各部门根据职责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管理,形成监管合力。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副司长邢若齐表示,国家卫健委将规范医疗机构行为、保障医保基金安全,作为《2024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核心内容,着力加强监督检查。
重点包括组织高额异常住院费用病例核查,建立分级监管、追溯与穿透式持续监管的长效机制,规范诊疗和收费行为。同时,将依法依规使用医保基金作为重点,开展大型医院巡查,督促医疗机构完善内部管理。
此外,国家卫健委已与国家医保局共同制定了本年度飞行检查工作方案和典型问题清单,继续配合国家医保局通报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典型案例,并加强警示教育。
药品作为医疗服务的重要保障环节,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司副司长周乐表示,药监局将通过完善法规制度、加强生产环节监管以及药品网络销售监测,确保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巩固药品安全。
“国家医保局将继续加强与卫健委和药监局的合作,把建立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作为健全医保基金监管体系的重要一步,全面推进实施。”颜清辉补充道。
医保监管力度再升级⁉
医生将实行“驾照式记分”管理,
违规者或被终止医保支付资格!
图片信息来源:《记分规则(2024 版)》下滑查看详情
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关于
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
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药监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35号,以下简称《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管理对象
管理对象为定点医药机构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人员,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疗类、药学类、护理类、技术类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医疗费用和医保结算审核的相关工作人员;二是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药服务的主要负责人(即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主要负责人)。相关人员按照其执业(就业)的定点医药机构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即获得医保支付资格(不涉及行政许可准入和事前备案),为参保人提供医药服务,并纳入医保监管范围。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约定,作出并履行服务承诺。服务承诺应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使用医保基金,承诺为参保人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安全、高效、合规使用医保基金,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等内容。
二、压实管理责任
国家医疗保障局指导和推动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开展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开发建设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模块,完善智能审核和监控规则,明确相关管理要求,健全工作标准和信息化管理工具。
各省级、地市、县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并规范本行政区域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加强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落实支付资格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记分依据、记分细则、暂停期限、修复机制等,在压实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基础上,分步骤稳妥实施,三年内逐步将相关责任人员纳入记分管理,确保平稳落地。探索将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纳入医疗保障信用管理体系。各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本省实施细则和年度记分、暂停、终止情况报国家医保局备案。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具体实施工作,加强医保基金审核结算管理。对违法或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的相关责任人员,在对定点医药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或协议处理的基础上,由作出处理的部门认定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即作出行政处罚后由行政部门认定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作出协议处理后由经办机构认定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根据行为性质和负有责任程度等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记分,当记分达到一定分值,暂停或终止相关责任人员医保支付资格和费用结算。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履行行业主管责任,加强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指导,依法对医保部门移送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记分和处理情况进行后续处理。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定点零售药店药品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对医保部门移送的定点零售药店主要负责人记分与处理情况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定点医药机构要压实主体责任,建立定点医药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对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相关人员的管理要求,开展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培训,组织相关人员通过签署承诺书等形式作出服务承诺,确保相关人员知晓并遵守服务承诺,并督促指导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鼓励定点医药机构将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与年度考核、内部通报等激励约束管理制度挂钩。
三、完善管理流程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协议管理、登记备案、服务承诺、记分管理、登记备案状态维护、医保结算等医保支付资格管理流程,加强基金审核结算全流程管理。
定点医药机构在全国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窗口维护本机构相关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备案(附件1),取得国家医保相关人员代码(通过“贯标”已完成),新增相关人员或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新,形成“一医一档”,并向医务人员开放登记备案状态、记分等情况查询。由登记备案状态正常的相关人员为参保人提供医药服务,其执业(就业)的定点医药机构按规定申报医保费用;登记备案状态异常的相关人员为参保人提供的医药服务,医保费用不予结算。定点医药机构应对相关人员进行有效标识,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既起到警示其他医务人员的作用,又确保参保人及其家属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充分知晓,避免引发医患矛盾,影响正常医疗秩序。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相关人员违反服务协议、违背服务承诺的行为,可参照记分标准对相关责任人员记分(附件2),及时将记分情况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定点医药机构(含多点执业、就业的定点医药机构)。当年度内记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后,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暂停或终止相关责任人员支付资格和医保费用结算,对负责医疗费用和医保结算审核的相关工作人员暂停或终止其从事医疗费用和医保结算审核工作,并按照医疗机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对已记分和暂停、终止医保支付资格的相关责任人员开展谈话、提醒,组织政策法规和医保知识学习,定期组织专家审议相关责任人员的整改措施,对积极改正、主动参与本机构医保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可以采取减免记分、缩减暂停或终止期限等修复措施。
四、畅通异议申诉渠道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畅通异议申诉渠道,受理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记分结果、登记备案状态动态维护异议提出的陈述、申辩,明确答复、修正时限,依法维护相关责任人员合法权益。应当建立健全争议处理机制,对存在争议的专业问题,应交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组进行评估鉴定,确保公平公正合理。
五、加强监督管理措施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将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情况纳入服务协议管理、年度考核范围及医药机构诚信管理体系,对一个自然年度内登记备案状态为暂停或终止的人次超过一定比例的定点医药机构,视情况采取相应惩处措施。及时向本级医疗保障行政监管部门报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的记分与处理情况。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纳入监管,加强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指导经办机构做好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及时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人员的记分与处理情况通报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定期将查处的零售药店违法行为通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依据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相关零售药店医保支付资格管理。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动员行业协会组织等力量广泛参与,群策群力,发挥各自优势,促进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保障,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确保稳妥推进。2024年以政策宣传、培训等准备工作为主,2025年正式实施。已开展支付资格管理的地区,要按照本意见完善政策,2年内过渡到本意见的框架内。
附件:1登记备案及登记备案状态维护
2记分规则(2024年版)(推荐)
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 2024年8月23日
(主动公开)附件1登记备案及登记备案状态维护定点医药机构通过全国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窗口,维护本机构相关人员信息,完成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内容包括:医保相关人员代码、姓名、医药机构名称及代码、医保区划、执业类型、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专业技术职务、登记备案状态等。
【登记备案要求】定点医药机构按以下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登记备案:
(一)登记备案应做到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动态更新;
(二)定点医药机构应当通过动态维护窗口,对已作出服务承诺的医保相关人员开展登记备案相关工作,并取得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
(三)经相关行政部门许可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分别由其执业所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医师执业机构发生变化的,要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登记备案;
(四)相关人员与所在定点医药机构因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退休等未在定点医药机构执业(就业)或未在岗工作的,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及时在动态维护窗口进行信息更新;
(五)登记备案暂停状态期限已满,恢复登记备案;
(六)终止后符合相关条件重新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状态】登记备案状态包括:正常、暂停、终止。
相关人员经首次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状态即为正常。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根据经办机构记分结果,对相关人员的登记备案状态进行动态维护。
【登记备案状态应用】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人提供医药服务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申报医保费用。
(一)登记备案状态正常的相关人员可以正常开展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计费服务等,其执业(就业)的定点医药机构按规定向经办机构申报医保费用;
(二)登记备案状态暂停的相关责任人员暂停期内提供服务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除外;
(三)登记备案状态终止的相关责任人员,终止其提供服务发生的医保费用结算;
(四)登记备案状态暂停或终止的相关责任人员,不影响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护士条例》《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执业活动。定点医药机构要妥善做好工作交接,不得影响参保人员正常就医和医保费用结算。
【登记备案状态联动】在一家定点医药机构登记备案状态为暂停或终止的多点执业医师,在其他定点医药机构的登记备案状态也同时为暂停或终止。
定点医药机构或部门(科室)被中止医保协议、中止(责令暂停)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疗服务,应一并将相关责任人员登记备案状态调整为暂停;定点医药机构被解除服务协议,应一并将相关责任人员登记备案状态调整为终止。相关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不负有责任的,登记备案状态仍为正常,不影响其在其他定点医药机构的执业(就业)。
【登记备案状态恢复】登记备案状态暂停、终止期满后,经相关人员提出申请,并通过经办机构评估,由医药机构维护为正常状态。附件2记分规则(2024年版)
(推荐)国家医保局根据记分规则执行情况,在保持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动态调整。记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加计算,下一个自然年度自动清零。记分档次分为1—3分、4—6分、7—9分、10—12分。在同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责任人员有不同类型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分别记分,累加分值。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涉及不同负面情形的,按最高分值记分,不分别记分。多点执业的医师在各执业点记分应累积计算。记分以行政处罚、协议处理作出时为记分时点。应综合考虑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医保基金金额、行为性质、涉及相关人员数量等因素,对涉及金额较高、性质较恶劣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记分。
【记1—3分情形】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责任人员出现以下负面情形,一个自然年度内,根据行为性质和负有一般责任、重要责任、主要责任的责任程度,每次记1—3分:
(一)相关人员所在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受到医保经办机构协议处理,协议处理方式包括:以2号令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3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要求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医保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该人员负有责任的;
(二)执行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政策中,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人员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要求使用高价非中选产品,被医保部门通报的;
(三)其他应记1—3分的情形。
【记4—6分情形】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责任人员出现以下负面情形,一个自然年度内,根据行为性质和负有一般责任、重要责任、主要责任的责任程度,每次记4—6分:
(一)相关人员所在定点医药机构或科室涉及违反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该人员负有责任的;
(二)其他应记4—6分的情形。
【记7—9分情形】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人员出现以下负面情形,一个自然年度内,根据行为性质和负有一般责任、重要责任、主要责任的责任程度,每次记7—9分:
(一)为非登记备案相关人员,或登记备案状态为暂停、终止的相关责任人员冒名提供医保费用结算的;
(二)其他应记7—9分的情形。
【记10—12分情形】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人员出现以下负面情形,一个自然年度内,根据行为性质和负有一般责任、重要责任、主要责任的责任程度,每次记10—12分:
(一)相关人员所在定点医药机构或科室涉及违反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四十条作出行政处罚,该人员负有责任的;
(二)被行业主管部门注销注册、吊销或撤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的;
(三)其他应记10—12分的情形。
【责任认定原则】对相关责任人员负有一般责任、重要责任、主要责任的责任程度认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般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医保基金使用违法违规负面情形发生起配合作用的相关责任人员。
重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医保基金使用违法违规负面情形发生起主动作用的相关责任人员。
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医保基金使用违法违规负面情形发生起决定作用的相关责任人员。
对同一医保基金使用违法违规负面情形负一般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应按对应记分档次内从低到高记分。对主动交代情况、如实说明问题、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利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员,可在同一记分档次内从轻记分或减轻一档记分。对强迫或教唆他人违法违规、拒不配合、存在主观故意、拒不改正的相关责任人员,可在同一记分档次内从重记分或加重一档记分。
【记分结果应用】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根据经办机构作出的记分结果和暂停、终止处理措施,对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务人员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一)一个自然年度内记分达到9分,登记备案状态应当维护为暂停,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二)一个自然年度内记分达到12分,登记备案状态应当维护为终止。累计记满12分的,终止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一次性记满12分的,终止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
违规记分达12分者将终止医保支付资格:
根据监管规定,若发现相关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医保部门将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进行记分:
轻微违规行为记1-3分,较重违规行为记4-6分,严重违规行为记7-9分,欺诈骗保等重大违法行为将直接记10-12分。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若记分达到9分,将暂停其医保支付资格1-6个月,暂停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急救、抢救除外)。
若记分累计达到12分,将终止医保支付资格,且终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对于累计违规达到12分者,自终止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登记备案;一次性记满12分者,自终止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登记备案。
记分处理全网联动,覆盖全国:
一旦个人在某定点医药机构被暂停或终止医保支付资格,其相关信息将在全国范围内共享,其他定点机构也将采取相应措施。跨机构、跨区域的监管联动将确保违规人员无法轻易规避处罚。国家医保局表示,将通过该制度实现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的协同监管,形成强大的监管合力。
“一人一档”构建医保诚信体系:
从长远来看,医保部门将为定点医药机构的相关人员建立“一人一档”医保诚信档案,每个人将拥有唯一的身份代码,终身不变,并伴随其整个职业生涯。该档案将全面记录其医保相关行为,包括记分情况和对医保法规的遵守情况。
精准监管打击医保基金滥用:
国家医保局负责人指出,过去医保监管难以精准到个人,导致违法违规者的成本较低,很多人在受到机构处罚后,稍加隐蔽便重新从业。通过建立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将监管范围从定点医药机构延伸至个人,有效遏制了医保基金滥用现象,极大提升了监管的精准性和震慑力。
让我们来听听医生的看法:
有人建议对不遵守医疗秩序的患者实行“医患黑名单”制度。这确实引发了讨论,但解决医患关系紧张问题,仅靠惩罚机制远远不够,真正的出路在于建立互信与尊重。
图片信息来源:《记分规则(2024 版)》患者行为对医疗的影响
在医疗改革中,一些医生表示收入减少影响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正如一位网友提到的:“医生没收入,病人怎么办?” 这反映了医生的处境,提醒我们要平衡改革带来的影响,避免伤害医疗质量。
图片信息来源:《记分规则(2024 版)》医生在改革中的处境
医疗过程复杂,部分患者因不守规则影响整体秩序。网友提出“看病不守规矩的是哪些人?”说明了规范就医行为的重要性。无序只会加剧医疗资源紧张,损害自身利益。
关于此次方案的意见投票,请大家认真阅读附件中的完整文件及记分规则,并毫不犹豫地给出您的真实意见!这事关我们每个人的利益,态度决定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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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医生怎么去香港当医生?
很简单!!!
目前想在香港当医生,有两种主要途径:
第一种,入读香港本土大学的医学院(通常是港大和港中大),通过6+1的专业学习和实践后,可以向香港医务委员会申请全科医生执照。但是这样布局的时间非常之久,要从高考之前开始规划(而且要想在香港入读医科必须是万里挑一的学霸)。
而且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金钱,对于大多数人都是不适用的,已经在内地有工作的医生可以参考第二种方法:
参加香港执业医考试(LMCHK):
图片来源:LMCHK-香港医生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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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医生考试主要分三个部分:
共分两卷,每卷各有120道多项单选题。这部分考试为测试考生的专业知识而设。考生须应考以下学科的试题:基本科学、医学伦理/社会医学、内科、外科、骨科、精神科、儿科及妇产科。
*考试时间:暂定于每年3月或9月举行考试。
为一项英语笔试。委员会希望借这项考试确保考生的英语水平足够应付其专业工作需要。
*考试时间:暂定于每年3月或9月举行考试。
这项考试为测试考生应用专业知识解决临床问题的能力而设。考试内容涵盖内科、外科(包括骨科病例)、妇产科和儿科等领域。
*考试时间:暂定于每年5月或11月举行备考。
香港医生(LMC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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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受医务委员会认可的医学专业
②本科全日制不少于五年学制
③一段时间的医院实习经验
*任何医科毕业生必须符合上列条件,方可申请参加执业资格试
(1)上半年考试安排:
3月份考Part1&2:报名时间为前一年的10月-11月
5月-6月考Part3:报名时间为同年的3月(Part1&2考试已通过)
(2)下半年考试安排:
9月份考Part1&2:报名时间为同年的4月-5月
11月-12月考Part3:报名时间为同年的9月(Part1&2考试已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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