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预警】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创业   2024-09-29 17:45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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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2月22日至2023年6月2日生产的涉案45批次化妆品被判定为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其生产了涉案化妆品45批次共计2447瓶/包/袋/罐,收到检验报告后,均向经销商发出了《召回通知》,召回产品数量为0。涉案45批次产品货值共计29085.9元,违法所得共计26822元。
当事人生产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被国家药监局多次通报,并被多家主流媒体多次曝光,已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
对当事人上述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有关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本局不再作出相关处罚。
此外,当事人曾在飞行检查中被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其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被有关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质量安全负责人蔡×负责公司的管理,该案的直接责任人为蔡×。



行政处罚内容


一、对当事人的处罚:

1.责令停止化妆品经营6个月;

2.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二、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蔡×的处罚:

1.罚款91200元;

2.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延伸阅读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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