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CUS ON US
一、对当事人的处罚:
1.责令停止化妆品经营6个月;
2.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二、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蔡×的处罚:
1.罚款91200元;
2.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延伸阅读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关于我们
👇企业入会申请
AAAAA级社会组织
服务范围:关键岗位人才培训、上下游资源对接、行业标杆企业游学、团体标准制定、政府项目申报、行业研究报告、专项技术服务等
愿景:实现行业可持续发展
使命:赋能于企业,帮助行业企业获得有效资源
价值观:专业、创新、成长、平等
联系我们
浙江省健康产品化妆品行业协会化妆品分会
地址:拱墅区费家塘路杭州新天地商务中心12幢1004室
电话:0571-85871052
邮箱:zjcos2015@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