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否以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方式解除竞业协议?
文摘
职场
2024-10-30 21:55
陕西
A公司与员工张三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A公司超过一个月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视为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自动解除”。上述“企业可以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方式解除竞业协议”之约定是否有效?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尊重双方意思自治,第二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不能以不作为的方式单方解除竞业协议。第一,最高院民一庭《新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478页开始,明确载明,要么单位明确通知解除,要么员工明知无需再受竞业限制,就这两种情况可以解除竞业协议。而且,《新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也明确载明“用人单位仅以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因而该协议未生效为抗辩,不应获得支持”“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单位提出解除竞业协议的,要支付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经济补偿。如果劳资双方约定中对此未约定,或者干脆约定无补偿,则违反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换言之,如果允许单位“默示解除”,则纵容单位规避了法定的经济补偿义务。所以,企业不得以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方式解除竞业协议;若企业未按约定、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三个月,员工得依法解除竞业协议。1、不要约定“企业可以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方式解除竞业协议”。2、可以约定“员工离职时,若企业未明确要求履行竞业协议,则无需履行”。3、做好劳动关系动态管理工作,及时明确是否需要离职员工履行竞业协议。
最后的最后,劳动法博大精深,企业实操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无谓的劳动仲裁、诉讼,本文仅提供思路,不代表具体建议,企业如需帮助,可以通过下方联系方式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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