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否以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方式解除竞业协议?

文摘   职场   2024-10-30 21:55   陕西  



A公司与员工张三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A公司超过一个月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视为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自动解除”。

上述企业可以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方式解除竞业协议”之约定是否有效?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尊重双方意思自治,第二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不能以不作为的方式单方解除竞业协议。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第一,最高院民一庭《新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478页开始,明确载明,要么单位明确通知解除,要么员工明知无需再受竞业限制,就这两种情况可以解除竞业协议

而且,《新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也明确载明用人单位仅以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因而该协议未生效为抗辩,不应获得支持

第二,《新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单位提出解除竞业协议的,要支付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经济补偿。如果劳资双方约定中对此未约定,或者干脆约定无补偿,则违反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换言之,如果允许单位“默示解除”,则纵容单位规避了法定的经济补偿义务

所以,企业不得以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方式解除竞业协议;若企业未按约定、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三个月,员工得依法解除竞业协议

最后,在实践中,建议企业:

1、不要约定“企业可以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方式解除竞业协议”。

2、可以约定“员工离职时,若企业未明确要求履行竞业协议,则无需履行”。

3、做好劳动关系动态管理工作,及时明确是否需要离职员工履行竞业协议。



最后的最后,劳动法博大精深,企业实操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无谓的劳动仲裁、诉讼,本文仅提供思路,不代表具体建议,企业如需帮助,可以通过下方联系方式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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