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林业厅对区林业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的提案答复
桂林函〔2017〕697号
关于我区林业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广西林业案件的鉴定现状
对于您在提案中反映的我区林业案件中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我厅高度重视,组织人员进行了深入调研,发现您在提案中所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急需采取措施加以完善。
目前,在我区林业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于林木蓄积量、木材数量、林地面积等数据测算,通常属于现场勘查的范畴,即聘请具有森林资源调查技术专门知识的技术人员参与现场勘验检查,形成勘验检查报告。其法制依据:一是《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9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可以进行勘验、检查。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勘验、检查,并可以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和有关的当事人参加”;二是《刑事诉讼法》第126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该类证据类型不属于鉴定,而是现场勘查证据,应按照现场勘查规则进行。
除此以外,对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种类、野生动物种类等方面的认定,应该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应该按照司法鉴定的有关规定进行。但正如您在提案中所反映的,我区林业案件的司法鉴定工作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下一步,我厅将把林业案件司法鉴定问题列入我厅日常调研计划,对全区林业案件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不定期进行深入调研,以便及时掌握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系统梳理,并采取措施加以改善。
二、关于尽快成立独立专门林业司法鉴定机构
我厅对成立独立专门林业司法鉴定机构工作非常重视。尽管独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完善主要依靠社会力量的参与和市场的调节,但我厅还是积极引导有关单位成立专门林业司法鉴定机构。
2013年5月,我厅推动广西林业勘测设计院成立全资独立法人机构即广西华森林业司法鉴定中心,这是我区第一家经自治区司法厅核准具有林业司法鉴定资质的单位,《司法鉴定许可证》证号为450013025。其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野生动物司法鉴定、野生植物司法鉴定、林木司法鉴定、林地司法鉴定、森林灾害司法鉴定、非林木质产品司法鉴定等。
2016年10月,在我厅推动下,广西林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也正式成立(《司法鉴定许可证》证号为450016029),主要承担林木司法鉴定、林地司法鉴定、森林灾害司法鉴定、林产品司法鉴定、野生植物司法鉴定、土地土壤司法鉴定。
下一步,我厅将引导有关单位积极成立独立专门林业司法鉴定机构,更好地服务我区林业案件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三、关于加强岗位培训
提高司法鉴定人员业务水平,有利于提高司法鉴定工作质量,推进司法鉴定工作规范化建设。我厅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并结合自身职权每年都开展了涵盖司法鉴定业务内容的一系列培训:一是每年都会开展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培训,专门培训涵盖林木蓄积量测算、木材数量测算、林地面积测算等方面的技能;二是每年都会开展森林防疫技术方面的培训,提高技术人员在森林病虫害检疫方面的技能;三是开展林业执法方面的培训,提高林业执法人员在现场勘验检查方面的技能。
针对您的建议,我厅将在下一步的工作中进一步调整培训重点,加强司法鉴定业务方面的培训:一是在2017年度的有关培训中,将专门增加司法鉴定业务专题的培训内容;二是我厅将在系统整合规划各类培训的基础上,开展林业司法鉴定技能方面的专题培训,系统提高全区林业司法鉴定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关于进一步制定、完善技术鉴定规范
制定和完善林业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是林业司法鉴定得以顺利实施的基础。目前,国家林业局等中央有关部门已经发布了一系列的林业鉴定技术行业标准,我厅也联合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涉及林业司法鉴定技术方面的地方标准,从整体上构建了林业司法鉴定的框架体系。与此同时,随着林业活动的时代变化,现有林业技术标准也确实出现了与林业活动实践不相符的现象,急需完善相关技术标准。
针对您的建议,我厅将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深入开展调研,及时发现林业活动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并及时组织专家论证,制定适应林业实践新需要的林业技术标准。
文件来源:广西林业局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