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原告李某与被告彭某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彭某为李某的别墅进行装修改造,主要为花园及土建改造,总造价120万元。合同签订后,彭某进场施工,李某累计支付装修款230万元。
之后,房屋装修工程因涉嫌违法搭建被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执法部门最终认定彭某施工的北面房屋新增部分、入户门的门头拆改部分属于违法搭建,应予以拆除。李某对彭某的施工成果表示不认可,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合同无效,彭某退还装修款等。审理中,法院依法委托对装修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经鉴定,彭某施工的工程量共计166万余元,其中违法搭建部分11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违法搭建的施工内容不受法律保护,行政执法部门明确违法搭建部分需拆除并恢复原状,故该部分施工内容实际无法使用,对应的造价应当作为损失由双方分担。考虑双方的过错情况,酌情确定李某承担其中的70%,彭某承担30%。
“别墅装修涉嫌违法施工的现象时有发生,多为阳光房等违法构筑物的搭建以及房屋违反建筑规划的格局改变,甚至有业主把房屋原拆原建的极端案例。但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为违法建筑搭建的,该合同无效。违法的建筑及建造不受法律保护,虽然承包方受业主指示进行施工但承包方作为专业的施工主体,对于施工内容的违法性以及工程可能造成的风险隐患应当是已知的,施工的合法性是作为施工合同的第一要素。”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李明表示。
2023年4月,原告徐某与被告上海某实业公司签订《测量设计定金协议》,内容为设计面积300平方米左右,定金1万元,需要8毫米的木饰面220元/平方米,包工包料、实算、无增项等。当日,徐某支付定金1万元。此后,双方就装修事宜进一步磋商。其间,实业公司到徐某处测量装修面积。6月,实业公司向徐某提供《居管家订货单》,订货单中载明除了不同装修区域所需的8毫米木饰面的数量、单价外,还有相关辅材的数量和单价。双方为协议价款中是否包含辅材发生争议,后徐某诉至法院主张退还已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提供的产品报价栏中明确了产品内容和报价,且约定了“包工包料、实算、无增项”,但对是否包含辅材并未明确。按照词句的通常含义,应当认为上述约定已经包含了辅材的费用,因此判定该公司退还徐某定金1万元。
“装修公司在与业主订立合同前,其作为经营主体,负有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相应的单价如何构成以及包含哪些内容均应明确告知,尤其对于可能需要额外付费的部分,更应充分提示。”李明说,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业主基于信息的不对称及装修价格的不透明,选择约定包工包料、无增项,从一般意义上理解,应当认为该约定已经包含了所有可能产生的费用。
2023年6月,原告上海某装饰工程公司与被告杨某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杨某将某装修工程交由装饰工程公司施工,总价款13万余元。合同约定,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办理结算手续,已施工部分按实际结算,签订终止合同协议,并由提出方按未施工部分的20%支付违约金。
7月,杨某因装修贷款未获批准要求暂停施工。2023年7月,双方对已完工工程量进行了核对。但当9月装饰工程公司至案涉工程处,发现杨某已另找他人施工,并表示其解除了与该装饰工程公司的施工合同。该装饰工程公司遂诉至法院,主张未付工程款、解约违约金等。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合同履约中,杨某擅自将工程交由他人施工,导致与装修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解除系杨某违约所致,杨某应就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遂法院判定双方合同解除,杨某支付工程款、解约违约金以及赔偿停窝工损失等。
“舒适温馨的家庭关乎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而住宅家饰家装是人民安居乐业的基础。建议监管层面要强化对装修行业的有序管理,自治层面要多措并举助力行业自律,装修公司和业主作为当事人,应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避免事后发生争议。”李明说。
文字、图片:陈菲茜
编辑:沈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