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08:07,《嘉禾一方15,16号楼违规交付》的投诉出现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沧州市政府主要领导平台:
领导您好,嘉禾一方于十一月7、8、9三天交付15和16号楼,但据我们所知他们并没有通过验收的流程,同时他们对于我们购房人一直就是各种欺骗,各种问题层出不穷,没有验收通过就交房是因为什么?望领导对该系列问题予以重视。
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由投资方会同建设、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等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来取得竣工合格资料、数据和凭证的过程。
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没有质量保障,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既影响企业的生产安全,也关系群众的生命安全,影响社会稳定。
如果情况属实,建议该网民向住建部门举报。
相关法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16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㈡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㈢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㈣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㈤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5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㈠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㈡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㈢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73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61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