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是指债权人会议在职权范围内,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通过表决,形成的一致意见或决定。可以说,债权人会议的所有作用和功能集中体现在债权人会议决议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活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债权人对债权人会议决议存在异议,该如何行使异议权,这将是本文重点阐述内容。
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
债权人会议决议效力体现在三个方面:
(1)对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无论债权人是否出席债权人会议、是否享有表决权、是否赞成该决议,均应受到生效决议的约束。
(2)对管理人具有约束力。债权人作出的决议,是管理人执行工作的依据,管理人必须按照决议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
(3)对债权人委员会具有约束力。当债权人委员会的决议与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不一致时,应当以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为准。
原则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在债权人表决通过时即发生效力,但是某些决议还必须经过法院认可并发布公告后才能生效。例如,和解程序中,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和解协议后,该和解协议还须由法院裁定认可,如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法院认可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和解程序并宣告破产;在重整程序中,关于重整计划的决议关系重大,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权益、股东的权益以及重整的可行性,因此,法律特别规定了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后,还须经过法院裁定批准方能发生效力。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总体利益存在一致性,同时债权人彼此之间还存在差异性。债权人利益一致性的指示方向在外,体现在全体债权人同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关系中,例如破产财产价值的最大化,破产费用支出的最低化,破产财产变价方式的合理化等。但在债权人内部利益上存在差异性,因为破产财产的总量有限,债权人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反损益关系,债权人之间同样存在利益冲突。
债权人会议决议作为多数决表决方式的一种产物,并不能排除多数债权人联合损害个别债权人合法利益的情形,比如一些有较强控制力的债权人通过各种方式形成损害少数债权人利益的决议,或小额债权人利用人数的多数不正当地损害大额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在这种情形下,法律在规定债权人会议决议对所有债权人约束力的同时,应当赋予债权人以异议权,以保障利益受损的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二、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决议中的救济程序
异议权是破产救济程序中的再救济程序权利。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有权通过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充分发表意见和作出决定来实现债权人自治,但自治并不意味债权人会议的任何行为均不受限制。债权人自治是在公力救助范围内的自治,法院对债权人自治的活动拥有最终裁决的权利。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对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引起的对个别债权人的损害,该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异议权将其异议事项提交司法裁决,借助国家公权力解决。
如果破产法不赋予债权人异议权,那么债权人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将无法通过破产程序自身得以纠正,当然更不能寄希望于其他法律程序得到纠正。这种不公正待遇如得不到解决,将会成为破产程序中新的不公平,而且会永远成为最终的不公平。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就明确规定,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其权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1. 提出异议的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债权人有权提出异议,即提出异议的主体应是自己的权益可能会被违反法律规定的债权人会议决议损害的债权人。有部分人认为,不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无故不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无权对债权人会议决议提出异议,我们认为该看法并不妥当。如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对于财产分配方案没有表决权,但是,如果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中将担保物列入分配范围,那么必将损害该担保债权人的权益,因此应当赋予其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而参加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和对债权人会议提出异议均系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权利,权利的放弃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债权人无故不参加会议,放弃的是会议的参与权和投票权,并不代表其放弃对决议的异议权,且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决议对于缺席的债权人同样有约束力。因此,表决时缺席会议的债权人如认为决议违法且损害其权益的,依然有权提出异议,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2.提出异议的期间
债权人请求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时间为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得延长或中断,超过了该期间,债权人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的权利灭失。
3、提出异议的事由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其权益的,即可提起撤销该决议的申请。即债权人提出异议的事由是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侵害其权益。这里所说的“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包括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规定。常见的情况包括:
(1)决议的内容违反实体法
例如,关于财产变价方案的决议处分了担保权的标的物,侵犯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违反了法定清偿顺序,侵犯了职工债权人的利益等。
(2)召开会议的程序违法
例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未发布公告,仅通知部分已知债权人,导致部分债权人未能出席会议;又如,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所持债权额不足法律规定的最低限度。
(3)决议程序违法
包括不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参加了表决并计入了表决结果,非法剥夺了出席并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表决权利,支持表决的人数或其所代表的债权额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等。
(4)其他违法情况,导致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
例如,部分债权人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作出的非真实意思表示的表决或因管理人故意隐瞒破产财产真实状态,致使大部分债权人在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的表决等。除了证明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外,债权人还必须证明自己的权益因该项决议受损,此时,并不要求该损害已经实际存在,债权人只需证明执行该项决议的内容会侵害其合法权益即可。
三、法院对债权人异议的处理
对于债权人针对债权人会议决议提出的异议,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法院应审查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进行调查。经审查,如认为该决议确有违法情事,请求有理的,法院应当裁定撤销该决议,并责令债权人会议重新作出决议。
必须注意的是,法院仅能裁定撤销该违法的决议,并责令债权人会议重新作出决议,而不能直接变更决议的内容,这是债权人自治原则的要求,除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外,法院无权直接代替债权人会议决定破产案件中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范围的事项。因此,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异议,法院也应当以裁定的方式,驳回异议人的申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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