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救灾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防减救办发〔202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一、健全救灾物资需求统计制度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灾害发生后及时掌握灾区救灾物资需求信息,包括紧急转移安置人数、需紧急生活救助人数、老幼病残孕等特殊群体情况及物资品种、数量、地点等。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及时组织摸排灾区救灾物资需求信息,接报情况后,2小时内将主要需求信息向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地(市)级、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接报后,应分别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灾情稳定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统计更新上报最新信息。对于社会反映的灾区救灾物资需求,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接报后第一时间核实处理并逐级上报。接到应急管理部要求核实信息的指令,原则上要在1小时内反馈。
二、健全救灾物资采购轮换制度
三、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保管制度
四、健全救灾物资调运管理制度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救灾物资调运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调拨权限与流程,确保应急状态下物资调拨指令迅速传达、执行到位。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救灾物资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视情取消相关单位承储资格。接到调拨指令后,原则上应在3小时内完成调拨物资首车发运工作。各级应急管理、储备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各承储单位要健全救灾物资应急调运机制,保障救灾物资安全快捷运输。原则上除少数边远地区及道路中断等特殊情况外,接到紧急调拨指令后,应确保首批救灾物资县级6小时内、市级8小时内、省级10小时内运抵灾区。各地要加快建立本地区应急物资保障队伍,统筹协调物资物流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等力量,确保重特大灾害发生后,能紧急动员充足力量,做好大批量救灾物资集中情况下物资协调、临时仓储物流、信息统计等工作。
五、健全救灾物资接收发放制度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储备管理部门健全救灾物资接收发放制度,视情制定接收发放方案或预案。各物资接收点、临时仓储点、物资集散发放点、集中安置点等要明确物资接收发放程序,全过程登记造册。
(一)物资接收。调拨物资时,调拨单位负责制定救灾物资调拨使用提醒函,接收方要与运输方做好沟通衔接,及时安排人员到达接收地点,接收时要对拟接收物资进行核对,检查物资品种、数量、包装、生产日期等无误后填写物资接收单,办理接收手续。对于因救灾任务繁重或灾区客观实际等原因无法准时接收物资的,接收方要及时研判并提前告知调出方,协商交接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物资分配。物资接收完成后,接收方要根据本地区灾害情况、倒损房屋数量、集中安置点数量、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数、现有救灾物资等,向各临时仓储点、物资集散发放点、集中安置点等科学合理分配救灾物资,并保存相关分配记录。
(三)物资发放。各临时仓储点、物资集散发放点、集中安置点等要安排专人登记物资接收数量、发放数量、发放对象、发放时间等,履行签字审核手续,有序发放并及时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六、健全救灾物资使用管理制度
七、健全救灾捐赠物资管理制度
各地要依法依规引导救灾捐赠活动,围绕灾害防范应对全过程做好捐赠物资管理。
(一)加强救灾捐赠工作引导。灾害发生后,各地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救灾物资需求统计信息,引导企业、社会组织等有序有效捐赠物资。相关部门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要及时、准确发布需求信息并动态更新,避免因供需不匹配或信息更新不及时,增加灾区负担或造成捐赠物资浪费。
(二)建立应急物资政社协同保障机制。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动态评估本行政区域风险形势,会同有关部门与有意向的企业、社会组织等建立应急物资政社协同保障机制,健全常态化合作机制,鼓励、引导和支持企业、社会组织等按需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形成保障合力。
八、健全救灾物资回收处置制度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储备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救灾物资回收处置工作,根据各地实际健全完善回收处置制度。
(一)需回收的安置类救灾物资。救灾任务结束后,以下安置类救灾物资均需回收处理:一是未动用的救灾物资;二是集中安置点提供的救灾帐篷、折叠床等非直接发放给受灾群众个人的公共救灾物资;三是分散安置过程中,发放给受灾群众的救灾帐篷。需回收的安置类救灾物资,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储备管理部门指导灾区应急管理和储备管理部门做好统筹,物资发放单位具体承办,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根据地方需求可作为省级、市级、县级或乡镇(街道)、村(社区)等救灾物资存储。
(二)不需回收的救灾物资。发放给受灾群众个人的防寒服、棉大衣、棉被、毛毯、毛巾被、夏凉被、折叠床、炉具、家庭照明灯等救灾物资,原则上不需回收。物资发放单位要加强救灾物资使用管理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要求使用者不能出售、出租、随意抛弃救灾物资,如出现受灾群众个人不当使用或出售、出租救灾物资等情况的,要将相关救灾物资追回并给予一定教育惩戒措施。
(三)保质期相对较短的救灾物资。食品类、饮水类、卫生清洁及老幼病残孕特殊用品等不宜长期存储、保质期相对较短的救灾物资,已发放给受灾群众使用的,原则上不再回收。对未动用或可回收、有使用价值的,经物资使用单位上一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可结合实际回收存储、调剂使用或综合利用,避免过期浪费。
九、健全救灾物资标识推广制度
十、健全救灾物资监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梳理救灾物资需求统计、采购轮换、储备保管、调运管理、接收发放、使用管理、捐赠管理、回收处置、标识推广、监督管理等全链条制度规定,查缺补漏,加快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救灾物资长效监督机制,协调媒体发挥好社会监督作用。要按照“专物专用、重点使用、无偿使用”原则,管好用好救灾物资,不得优亲厚友、不得截留私分,不得故意破坏、损毁、倒卖、丢弃救灾物资。对于已调拨救灾物资,要跟进发放、使用、回收处置等管理情况,发现舆情或问题线索,应第一时间核实查清、果断处置并公布结果,存在问题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