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非法采矿案中,涉案人员被不起诉后,未受到行政处罚。应由哪家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哪部法律予以处罚?刑事证据能否适用行政处罚?沙河市检察院积极组织公开听证,厘清职责权属和法律关系,与市政府建立联络人制度——
让行刑反向衔接更顺畅丝滑
近日,沙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非法采矿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把司法保护理念落实到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案件中,在沙河市政府综合治理非法采矿过程中彰显了检察担当。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邢台市分公司乡邮递员郭红岗为该院做法点赞。
刘某甲等7人因非法采矿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沙河市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刘某甲、韩某甲是主犯,应以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赵某某、吕某甲负责砂石销售,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刘某乙帮助销售砂石并获取劳务费,韩某乙、吕某乙帮助将盗采的砂石进行转移并获取劳务费,该三人不属于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股东工资的人员,不以犯罪论处。2024年5月,该院对赵某某等5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对赵某某等5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根据最高检印发的《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依据行刑反向衔接办案程序,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应该对赵某某等5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但相关行政部门未做出行政处罚。
检察官了解到,对于非法采矿参与人员的处罚,行政执法部门存在不同认识。乡镇执法部门认为案涉人员的行为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应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公安机关认为案涉人员的行为属于非法采矿,应由属地乡镇政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为厘清职责权属和法律关系,沙河市检察院以“赵某某等5人非法采矿案件”为切口,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属地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召开非法采矿案件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公开听证。
涉案人员的行为到底是非法采矿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对此,检察人员从违法行为人事先、事中有无共谋,参与的时间段以及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进行详细分析。对本案疑难、复杂问题进行一一解答,经过深入研讨,与会各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中5名涉案人员共同参与盗采砂石,分工负责、边采边卖,为主犯提供帮助, 属于非法采矿行为,应由履行自然资源保护执法权的乡镇政府进行处罚。听证会后,沙河市检察院向乡镇执法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赵某某等5人给予行政处罚。5人切实认识到所犯错误,自愿接受处罚。
然而,2024年6月12日,检察官接到乡镇执法人员反馈,赵某某等5人不配合取证导致案件停滞。5名涉案人员则认为执法机关要求其反复前去配合工作、重复调取证据,故意刁难。由于目前行刑反向衔接对刑事证据是否需要转化为行政处罚证据未作出明确规定,各地做法也不相同,如不解决这一问题,双方矛盾激化,案件可能无法如期办结。
沙河市检察院以该案为契机,积极完善行刑反向衔接流程,焊接好各个“节点”。该院邀请乡镇执法部门召开“行刑反向衔接研讨会”,对刑事证据能否直接适用于行政处罚案件、证据移交流程、证据效力等问题进行梳理和明确,进一步提高了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办案效率。
会后,办案检察官向赵某某等5人释法说理,消除其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矛盾。7月29日,乡镇执法部门依法对赵某某等5人作出行政处罚,共追缴5人违法所得计18174元,均已执行到位,并将处罚决定书抄送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此案办结后,沙河市检察院还积极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推动从个案办理向综合治理转变,努力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造福一方”。该院以“府检联动”机制为依托,与沙河市人民政府建立了沙河市人民检察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联络人制度,将衔接工作落实到人,提高了办案效率。同时,与13个乡镇办事处共同细化反向衔接前、中、末三个端口的各个“节点”流程,高质效办好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为法治政府建设注入检察力量。
在本案的指导和成功示范下,依托“联络人制度”,7月份以来,沙河市检察院推进行刑反向衔接机制落实,行政执法部门对14名非法采矿案被不起诉人全部作出行政处罚,追缴违法所得及罚款共计7万余元,均已执行到位。这些案件的办理,消除了矿产资源执法工作中存在监管漏洞和执法盲区,促进了行政执法规范化,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河北法治报
作者:胡玉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