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社会科学杂志
清代对外法律秩序体系之规范研究
摘 要: 清朝对外法律秩序的背后,有一套包括《大清会典》与会典则例、以《礼部则例》《理藩院则例》为代表的各部院则例以及《大清律例》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完整而绵密的法规范架构。其中,《大清会典》相关条文是构成清朝对外法律秩序最原则性、总括性的规范;各部院则例相当于会典的实施细则,着眼于行政实践的细节;《大清律例》中的相关条文则更多地关注经济行为,且表现出鲜明的刑事法和内国法特征。这些法规范本质上构筑的是一个有差等位阶的国际互动体系结构。在会典和则例所侧重规范的礼仪层面,清朝仍然保持着一种“天朝上国”的自尊与开拓性,甚至将泰西各国的互市都视作一种朝贡行为。但在《大清律例》这一刑法层面上,清朝又保持了相当的自制和收缩性,显然注意到自己统治的界限。清朝对于朝鲜等朝贡国、哈萨克等外藩、西洋等互市国以及俄罗斯这样的条约对等方,适用的是四种不同的交往模式和规范,呈现出清朝对外法律秩序的多元性特征。
作 者: 邱 唐,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特聘副研究员
“法科知识人”:
概念的生成及意义解析
摘 要: 法科及法科知识人诞生于清末民初。法科的出现表面上看是学科分类细化的结果,本质上则是中国政治转型的产物,法科的出现是近现代中国的一件大事。法科独特的知识体系、知识内容以及思维方式和价值观为转型的中国提供了诸多可能。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以法政人、司法官、法学人、法律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概念称呼近现代中国那些以法律知识为职业者。孙笑侠教授提出了法科知识人这一全新的概念。法科知识人比法政人覆盖面更宽,比法学人更有文化内涵,比法律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又更具整合功能。法科知识人对应的是其他知识群体、政治家和普通民众等。法科知识人这一概念时刻提醒着观察者要注意法科知识群体的独特性,特别是从精神、价值以及知与行的矛盾等方面凝练法科知识人的特性。当然,这一概念也在提醒着观察者近现代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缺失。以法科知识人为分析工具,易于从整体上观察、发现近现代中国法治实践的内在规律和问题,有利于揭示近现代中国“法”与“国”、“法”与“政”、“法”与“学”、“法”与“社会”几大系统是如何构建的,以及这种构建方式对近现代中国历史走向产生的影响,具有超越人为的历史分期重构中国近现代法律史之可能。
作 者: 侯欣一,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