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事关国家和民族未来,阿克塞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高质效履职、全过程对未成年人实施司法保护。在上级院的指导下、在县委的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下,创新升级打造“阿芽拉”未检品牌,以“阿芽拉”+督促监护令推动加强未成年人监护和教育工作,有效解决涉案、失管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品牌升级,发挥品牌辐射效应提升法治教育效果。“民族语言+法治教育”,注重源头预防。立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长远发展,注重结合民族地域和民族文化特色,升级未检品牌“阿芽拉”(“阿芽拉”是哈萨克语音译词,意为关爱、呵护、维护),培育一支覆盖全县中小学、幼儿园的“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团队,成立以双语检察官、法官、律师担任讲师的“阿芽拉”青年普法讲师团,开设涵盖校园欺凌、预防性侵害、禁毒、民法典等内容的精品法治课程,通过案例解读+情景教学方式,推进“法治进校园”普法宣讲活动。近三年,共举办“法治进校园宣讲”活动30余场次,受教育师生6000余人。
“个案预防+类案预防”,注重系统保护。从“单兵突进”到“协同保护”,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从“案结事了”到“治已病,治未病”并重,每一个涉未案件中都通过督促监护令的执行,对未成年人实施系统保护。在社会层面上,能够促使社会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在家庭层面上,促进监护人履行职责,督促监护令的执行可以促使监护人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近三年,共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3件4人,已经对1名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帮教和临界预防工作,帮助1名涉罪未成年人回归正途。
品牌精塑,发挥品牌集聚效应加强督促监护力度。家庭教育归位,检爱共护成长。通过“督促监护令+家庭教育指导”的方式,促进落实家庭保护责任。针对因监管不严致使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制发“强制性督促监护令”,督促家长加强对未成年人日常生活、交友、及心理情况的关注和干预,积极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针对因监护缺失导致未成年人被侵害的,制发“指导式督促监护令”,督促其监护人学习了解未成年人身理、心理及相关法律知识,通过知识引导和心理干预,进而引导未成年人增强自身防范意识,提升自我保护能力;针对因亲子关系紧张,缺乏沟通导致未成年人自暴自弃的,制发“建议性督促监护令”,督促其监护人通过改善亲子沟通方式、增加高质量亲子活动,培养和谐家庭氛围,正确引导涉案未成年人回归社会。近三年,联合妇联等有关部门对3名“问题父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3次,对拒绝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责令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实现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情况评估全覆盖,共发出《督促监护令》6份。
探索建立“人大+检察”联动守“未”联盟。县人大常委会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为人大监督的重点,切实履行好人大司法监督职责,专门听取县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报告并提出“要强化检察职能、强化刚性监督、强化部门联动、强化宣传教育”4条审议意见,该院收到审议意见后高度重视,将落实好审议意见作为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推动未检工作的重要举措,积极探索更加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多维度履职方式,以高质量的检察“答卷”回应人大关心支持。“人大+检察”的工作模式,推动未检监督事项在人大监督和检察监督之间形成优势互补,通过两种监督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各自职权优势,互相促进,互为补充,形成监督合力。
探索建立“党委领导+综合治理”的工作模式。县委政法委积极统筹协调、督办落实,扎实推进全县法治副校长进校园工作,充分发挥社区综治中心的托底平台作用,以综治中心为枢纽加强网格化服务管理,落实探访制度,对于辖区内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困境儿童,常态化开展入户探访,助力未成年人问题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该院积极发挥法律监督机关作用,围绕源头预防,相关职能部门、群团组织形成综合治理的合力,推动加强未成年人监护和教育工作,有效解决涉案、失管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
品牌强化,发挥品牌附加效应增强监护刚性。及时跟踪回访,确保监督实效。为保障督促监护令发挥实效,阿克塞县检察院还与学校、社区协作,通过未成年人思想汇报、电话回访、实地走访等方式跟进监督,核实涉案未成年人与其家长在村委或乡镇的公益活动及思想动态情况,确保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对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督促监护令的监督实效。建立“一人一档”,详细记录涉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及后续表现,制定个性化督促监护和帮扶方案,加强与公安机关、教育局、学校、社区、社工的联系配合,实现专业化与社会化的有机统一,确保督促效果。
求实效重刚性,构建便于操作督促体系。为充分发挥法治教育、家庭监护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的重要作用,阿克塞县检察院探索将督促监护令运用于拟作不批捕、不起诉处理等其他需要督促监护的情形中。尤其是将督促监护令运用于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作为考察要件,通过增强督促监护令的刚性来督促监护人有效履行监护令所明确的监护义务。如不履行该义务,导致正处于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的涉案未成年人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即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涉案未成年人提起公诉。
图 文:达艳丽
编 辑:李爱玲
责任编辑:阿娜尔
监 制:娜再拉 何永旺
总 监:赵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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