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遵循知识产权发展规律,还知识产权本来面目

企业   2024-11-30 11:31   北京  
来源 | 知产前沿

目次

    
一、引言
二、知识产权的本源、本质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目标
三、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现状与主要经济体比较
四、对赋能新质生产力语境下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完善的思考
五、结语


摘要:新质生产力与知识产权紧密相关,它们共同体现了创新在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从知识产权的历史渊源看,它是商品经济发展下的产物;从其法律定义看,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其功能是能够给权利人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自从知识产权引入中国后,在一定程度上被异化了。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预期的、待实现而非现实的权利,故其主要目的是通过确立和保护创新者权益来激发创新活力,促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从而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但这并不否定确权、保护的重要性,它们是目标实现的前提。比较主要国家典型的知识产权法律目的的规范,可以验证这一点。为此,在赋能新质生产力语境及高质量发展要求下,需要遵循知识产权发展的本身规律,还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本来面目;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应突出知识产权运用之目的,强调知识产权的质量而非数量,注重知识产权的转化、转让和许可等价值实现的途径。

关键词:新质生产力;法律制度;知识产权质量;知识产权运用

一、引言

新质生产力与知识产权紧密相关,它们共同体现了创新在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这种生产力摆脱了传统的经济增长模式和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的特点,符合新发展理念,是一种先进的生产力形态。与传统生产力相比,新质生产力在技术水平、产品质量、效率和可持续性方面都有显著提升。其核心特征是创新,关键在于质量的优越。这种生产力的发展需要“以科技创新为引领,统筹推进传统产业的升级、新兴产业的壮大以及未来产业的培育”。从新质生产力的中国意义角度出发,新质生产力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需要,是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是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必然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举措,也是中国建设一带一路平台的抓手。我国科技能力已经显著提升,技术优势领域不断增加,正处于从“追跑”“并跑”到“领跑”的关键阶段,这需要引领国际规则。新质生产力以新技术的深化应用为驱动力,以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的快速涌现为重要特征,构建起新型的社会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体系。它是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催生的,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跃升为基本内涵,以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为核心标志。
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于实现上述目标具有重大作用。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赋予创新成果财产权,明确创新成果的合法支配权、使用权,以及通过许可和转让获得收益的权利,从而激励创新。这种保护机制不仅鼓励了原始创新,也促进了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成为企业获取和维持竞争优势的关键工具,为新质生产力的孕育提供了肥沃土壤。


二、知识产权的本源、本质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目标

为了释放知识产权的价值并为新质生产力提供动力,我们必须深入理解知识产权的本质,并遵循其发展的自然规律,还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本来面目。全面准确地认知知识产权的本质及其法律制度,遵循规律,赋能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深入理解。知识产权不仅是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也是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度选择,以及世界贸易体制的基本规则。在私人层面,知识产权体现了智力成果的私有化,是个人权利的体现。在国家层面,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提供法律保障激励创新,成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基础。在国际层面,知识产权是国际贸易中不可忽视的基本规则,影响着全球经济的运行和发展。

(一)知识产权的本源
从历史渊源来看,现代知识产权概念在17世纪和18世纪在英国形成。知识产权最初基于“专利权”和“版权”发展而来;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一术语从1893年开始使用,并在20世纪后半叶(1967年之后)变得流行。1474年3月19日,威尼斯共和国制定的《威尼斯专利法》规定,专利可以授予“任何以前没有制造过的新颖、巧妙且实用的装置;这是人类史上最早的“知识产权”之成文规范。17世纪初,商人达西拥有扑克牌的专利权,而艾伦没有经过授权销售扑克牌,由此艾伦被告上法院;最终法官认为这种专利没有任何技术创新而是君王授权的,不具有正当性,而没有支持达西。该案带来的结果就是1623年英国通过了《关于垄断、刑法上的处置及其罚没的法案》(An Act concerning Monopolies and Dispensations with Penal Laws, and the Forfeitures thereof 1623),其核心思想是一切垄断均为非法,但是对于任何新产品的第一个发明人授予的专利等而获得的垄断却是合法的。该法被认为是具有近代意义的第一部“专利法”。

(二)知识产权的定义、本质及其功能
在法律定义方面,目前鲜有国家通过立法来给知识产权定义做出明确的规定,也很少有国家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我国《民法典》只是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作品等特定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1]至于何为“专有的权利”,并没有进一步的规定,但将其放在“民事权利”一章之下,说明这种权利是一种民事权利,是私权利,而“私权利”最主要的类型就是“财产权”。最为重要的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议”),它将知识产权定义为私权利。[2]可见,国内、国际的立法虽然没有给出知识产权的具体定义,但均将知识产权界定为一种“私权利”。
我们既然难以从立法中找到知识产权的详细定义,那么我们可以从权威词典或知识产权学者们的专著中去寻找。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知识产权界定为“智力、心力或智慧的创造——从文学艺术作品到发明,从计算机程序到商标和其他商业标志的一切。” [3]学界一般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类包括人类智力创造的无形财产权”,或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其主要类型包括专利权、商业秘密权、商标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版权等;其中前三类可以被称为工业产权,版权可以看作是“文化产权”。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学术方面,知识产权主要被界定为“财产权”。

不论立法上的含义,还是学术上的定义,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的本质是一种民事权利,具体地说,它是一种财产权,是一种预期的、有待实现的权利(类似于期权[4]),并非现实的权利。如果再从它的三个典型类型(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定义看,它是一种排他的商业使用权,即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并由此延伸出信息产权、工业版权和商品化权。

由此我们很好理解,知识产权的主要功能:对社会而言,是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对于个人而言,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经济上的竞争优势,帮助权利人实现其经营目标或增加财富,保护创新者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应有的经济等回报。


(三)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
知识产权既然是一种有待实现的权利,而且从其产生的源头看,主要是与商业活动有关,是商人们基于自己的利益考量而不断给政府施加影响(政府通过特定的方式授予他们一定时间内的排他的商业使用权)而产生的权利,显然是为了自己的经营活动和增加竞争力而服务的。因此,近现代以来,知识产权就成为企业竞争优势获取的主要工具。但这种财产权,又不是现实的,而是潜在的,它必须通过运用才能成为权利人的财富。就此点而言,知识产权的价值无疑依赖于它的运用。[5]知识产权的运用包括许可、转让、专利联盟、专利钓饵和交叉许可等。故不难理解,该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实现其价值。由此可见,知识产权的本质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但其最终价值的实现离不开知识产权本身的运用。
知识产权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确立和保护创新者的权益,激发创新活力,促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从而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它不仅保护个人的智力劳动成果,而且促进这些成果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当今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较为准确地规范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目标。它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助于促进技术创新及技术转让和传播,平衡技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的相互利益,并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及权利与义务的平衡。[6]而且,它所确立的原则规定,各成员在制定或修改其法律和法规时,可采用对保护公共健康和营养、促进对其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至关重要部门的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措施,只要此类措施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只要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可能需要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采取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对国际技术转让造成不利影响的做法。[7]这些规定可以说相对准确地表达出符合知识产权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知识产权制度之目标和原则。


三、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现状与主要经济体比较


(一)我国与主要经济体知识产权申请量数据
在一定的时期内,知识产权在中国在一定的范围内被异化,偏离了其本身发展的轨道,歪曲了人们对于其是一种“有待实现的财产权”的认知,以致出现“为了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数量似乎成为创新能力是否强大的重要标准。以专利为例,从1985年4月1日我国专利法实施以来,第一个100万的专利(含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量经历了14年9个月的时间,而第二个、第三个分别用时4年2个月和2年3个月(至2006年6月27日,累积申请量达到300万件),到2009年,一年的申请量就达到约97.67万件,2010年突破100万件,为122.23万件,2012年当年为205.07万件,2016年当年为346.48万件,2018年当年为432.31万件,2020年当年为519.42万元,2023年为556.20万件。可以看出,自2009年之后,中国专利申请量快速增长,每年申请量相当惊人,中国成为世界上专利申请大国。就有效专利而言,我们也是大国: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底,我国发明专利有效量为499.1万件,其中国内(不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有效量为401.5万件(成为首个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数量突破400万件的国家),[8]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11.8件;我国国内(不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有效量达到第一个、第二个和第三个100万件分别用时31年、4年和2年左右,而突破第4个100万件仅用时一年半。[9]
2023,中国以167.77万件发明专利申请位居全球第一。美国(598085件)、日本(300133件)、韩国(243310件)和欧洲(199429件)位列其后,印度为64480件(其专利申请量增长最快,达15.7%,连续第五年实现两位数增长)。中国的发明专利申请量比美国、日本、韩国、欧洲专利局及印度这几个国家或地区申请的总和140.44万件还要多27多万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报告指出,2023 年全球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再创新高,首次超过 350 万件,而中国一个国家的申请量就占了约48%。

从表一的国内申请量可以看出,中国、欧洲专利局和韩国近五年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均成小幅增长趋势,而美国和日本数据并非一直增长;美国近五年稳定在60万件上下,其他三局增长幅度十分有限。这可能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个现象,其他四局的专利申请者可能并不是为了数量而去申请专利,而是依据自身的经营状况或实际需求去申请。PCT专利申请量五大局数字相对比较稳定,说明在国际申请方面,国内申请人相对理性,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在专利实施或产品贸易可能的对象国需要)申请,毕竟一方面通过PCT专利申请成本及获得授权后的维持费用等较为高昂,另一方面维权等也面对不少挑战。

表一:全球五大局近五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与PCT专利申请量表[10]

我们再从商标角度看,2022年全球约有8,250万件有效商标注册,其中中国以4270万件有效商标数量位居世界第一,其次是美国(310万件)和印度(290万件)。2022年,全球约63%的商标申请活动集中在排名前五的商标局,中国商标申请量几乎占到全球的一半(48.3%),其余的申请量均未超过总申请量的5%。[11]

以上数据表明,中国在全球专利与商标申请的舞台上扮演着领先角色,其申请数量远超其他国家,且在全球专利、商标申请活动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申请大国。然而,我们现在能够说我们是“知识产权强国”吗?显然,我们难以给出肯定性答复。在赋能新质生产力语境下,在关注知识产权数量变化的同时,我们需要思考的是,数量能够反应出知识产权的价值与水平吗?在海量的申请与被授权的专利与商标中,真正有价值的有多少?能够得到有效运用的专利与商标又有多少?这些应该是我们在新质生产力和高质量发展中应该给予更多考虑的内容。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目的规范与主要经济体比较
TRIPS协议设立了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的总体目标,即强调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传播。但在具体目的规范上,各国会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社会需求和战略目标进行调整和优化。
中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1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专利立法的首要目的和直接目的,推动创造运用位于其后,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则可能成为间接或长远目的。日本《专利法》第1条:“本法的目的是通过确保发明的保护和利用来鼓励发明,从而促进工业的发展。”韩国专利法第一条(目的):“本法的目的是通过对发明的保护和支持以及促进发明的使用,来促进技术发展和工业发展。”由此可见,日、韩两国的专利法都强调了促进工业和技术的发展才是它们立法的直接目的,保护发明创造只不过是其前提和基础。虽然不同国家立法目的的侧重点可以有所不同,但立法的目的与目的实现的手段与方式不能混为一谈。

我们再看看我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规定其立法目的的情形,该法规定其目的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对照韩国《版权法(2023年修订)》第1条(目的):“本法通过保护作者的权利和与邻接权,帮助公正地利用作品,以为促进文化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做出贡献。”日本的《版权法》(2024年修订)第1条:“本法律规定了著作人的著作权和与其相邻的权利,在注意公正利用的同时,旨在通过保护作者等的权利,为文化的发展做出贡献。”中国《著作权法》更侧重于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相比之下,日本和韩国的版权法都提到了在保护作者权利只是手段和前提,目的在于关注作品的公平利用,以促进文化发展。

根据上述内容,显而易见,中国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上与TRIPS协议及日本、韩国等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存在一定差异。中国法律更为突出地保护了作者的权益,而TRIPS协议以及日本、韩国等国的相关法律,高度重视其运用与推广及它们在促进产业发展中的作用,保护和确权是它们实现目标的前提、手段或方式。我国立法目的这样规范,带来的直接效果是:我们在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司法及一般社会主体实施的实践中,通常的第一反应往往是想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功能,虽然它凸显了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但往往把该法律制度的目标与该目标实现的手段或方式混淆起来,让知识产权的运用及其价值实现的方式、路径等受到了一定的忽略,间接地成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低或知识产权运用不佳的重要原因。其实,保护并非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最终追求,而是实现其深层目标的一种方式和前提。实际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核心在于促进技术的转移与转化,激发社会的创新潜能,进而推动经济和文化的繁荣。简言之,尽管保护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一环,但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合理的运用和传播,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以促进社会整体的科技进步和文化发展。就当前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现状而言,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主要焦点仍然集中在保护与确权上,而对于知识产权的有效运用之关注尚显不足。令人高兴的是,我国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重大文献和政策方面,已经关注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的运用,[12]这些将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对赋能新质生产力语境下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完善的思考

前文列举的知识产权申请量数据清晰地反映出中国在全球知识产权领域的影响力正日益增强。然而,在新质生产力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已不仅仅被视为国家发展的战略资源,更是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其重要性愈发凸显。因此,我们的目标不应仅仅局限于知识产权数量的增长,而应更加注重提升知识产权的质量。如果过分注重专利申请数量,至少容易带来两个消极结果:一个是极大地浪费社会资源和科技资源,质量不高的专利带来的直接结果就是问题专利难以产业化,而投资于它们的研发成本无以回收,浪费了人力、物力和资金;另一个是,在低质量专利审查中过多占用专利审查员的有效审查专利的时间,让真正有价值、高质量专利难以及时得到审查和授权,在另一角度又造成了浪费。

故在当前的发展阶段,知识产权的质量尤为关键,因为创新的本质在于将科技成果高效地转化为实际生产力,而这一转化的成功与否,从根本上取决于科技成果的质量。新质生产力的核心在于实现高质量发展,而这一过程离不开高质量知识产权的支撑。唯有高质量、高价值的专利和先进技术,方能引领高质量的发展之路。因此,我们的知识产权政策应聚焦于提升知识产权的质量和效益,而非单纯追求数量的扩张。这一转变要求我们重新审视并优化传统的评价指标,如万人发明专利量、万人商标数等,因为这些静态指标可能无法全面反映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和影响力,从而凸显了知识产权质量的重要性,以及对传统评价体系的重新评估与优化需求。

知识产权保护和确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激励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的基石。然而,保护知识产权并非最终目的,而是手段。前文已深入探讨了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宗旨与日韩等发达国家以及TRIPS协议之间的不同。当前,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重心仍侧重于保护层面,而发达国家及TRIPS协议则倡导保护与利用并重,甚至更加侧重于知识产权的有效运用。因此,在实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时,我们不应局限于保护层面,而应结合现有合理的政策,更加关注如何通过立法目的的完善来有效运用和管理知识产权,使知识产权为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为此,我们需适时调整知识产权立法的导向,明确将推动知识产权运用纳入立法目的之中。我国知识产权的后续立法与修订工作应逐步从单纯保护转向促进运用,聚焦于知识产权的转化实施、转让流通及许可授权等价值实现渠道。若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确立以“运用”为核心,注重市场效益,遵循市场法则,那么知识产权的整体质量必将迎来显著提升。[13]知识产权的运用与提升知识产权的质量是相辅相成的,重视知识产权的运用也将有力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的深入实施,能够有效改善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为保护而保护”“重数量而不重质量”的现状,确保我们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不会偏离正确的方向。

此外,随着技术的革新和新业态的涌现,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例如,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的关系、著作权与传播权的关系,以及新型知识产权的产生等,都是未来知识产权制度需要不断完善的方向。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必须适应这些变化,明确新业态和新领域的保护规则,以引领和保障产业的创新发展。最后,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与协调变得尤为重要。我们需与国际社会携手共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规则更加公平合理,以适应全球经济发展的新趋势。同时,我们还应加强国内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提升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营造一个尊重知识、鼓励创新的社会环境。通过这些举措,我们可以确保知识产权制度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和文化繁荣,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支撑。

五、结语

回归常识,遵循规律。知识产权,作为现代经济体系中的核心要素,其本质是一种民事权利,更具体地说,是一种财产权。这种权利并非抽象或模糊的概念,而是具有实际经济价值和法律效力的财产权益。知识产权的确立和保护,旨在激励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并最终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然而,要“释放知识产权价值,赋能新质生产力”,我们必须准确认知知识产权的本质,并遵循其发展规律。这意味着,我们应当摒弃对知识产权的误解和滥用,尊重其作为财产权的独立性和排他性。同时,我们也需要认识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本来面目,即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价值实现依赖于运用。知识产权的财产属性意味着它是一种有待实现的潜在价值,这种价值的实现依赖于对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和运用。在全球化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获取和维持竞争优势的关键工具。企业通过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能够确保自身创新成果不被侵犯,还能够通过许可、转让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商业化,从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在实践中,我们需要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体系,强调知识产权的质量而非数量,以确保知识产权在得到有效保护的同时能够得到合理运用。我们应当鼓励创新,同时确保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会阻碍知识的传播和公共利益的实现。通过这样的方式,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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