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研学旅行
研学旅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研学旅行是指以研究学习为目的的旅行活动。从孔子率众弟子周游列国,徐霞客搜奇访胜,陶行知带领学生修房种地,发展到今天社会各教育服务机构和旅行社组织的(冬)夏令营活动,部分地方政府组织市民对当地的研究性学习活动再到教育部门和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研学旅行等,都属于研学旅行。
目前,大家所说的研学旅行一般是指狭义的研学旅行,仅指中小学生研学旅行。《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教基一〔2016〕8号)明确,中小学生研学旅行是由教育部门和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通过集体旅行、集中食宿方式开展的研究性学习和旅行体验相结合的校外教育活动,是学校教育和校外教育衔接的创新形式,是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是综合实践育人的有效途径。
《研学旅行服务规范》(LB/T054-2016)明确,研学旅行是以中小学生为主体对象,以集体旅行生活为载体,以提升学生素质为教学目的,依托旅游吸引物等社会资源,进行体验式教育和研究性学习的一种教育旅游活动。
二、什么是旅行社业务
《旅行社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一)安排交通服务;(二)安排住宿服务;(三)安排餐饮服务;(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五)导游、领队服务;(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从《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得出,旅行社业务是指以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购物、娱乐、导游等旅游服务,并从中收取服务费用的经营活动。
旅行社业务有两大核心要素,一是提供旅游服务,包括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购物、娱乐、导游等服务项目,业内一般理解为应提供其中两项(含)以上的旅游服务项目;二是属于经营活动。
三、研学旅行是否属于旅行社业务
从旅行社业务的定义看,研学旅行是否属于旅行社业务,关键要看其是否同时具备旅行社业务的两大核心要素。
从《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中“研学旅行由教育部门和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学校组织开展研学旅行可采取自行开展或委托开展的形式”的规定可以看出,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组织者(即主办方)只能是教育部门和学校,具有唯一性;活动的开展方式是集体旅行、集中食宿。也就是说,研学旅行必定涉及安排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
从研学旅行的组织形式来看,教育部门和学校可以既是主办方也是承办方,也可以仅是主办方,承办方可以是其它机构。因此,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判断研学旅行是否属于旅行社业务:
如果由教育部门和学校自行组织并承办的研学旅行,即教育部门和学校既是主办方也是承办方,接待工作虽然涉及安排交通、住宿、餐饮、游览、购物、娱乐等旅游服务,但教育部门和学校自行组织和承办的研学旅行属于公益性质,并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属于经营活动,因此不属于旅行社业务。
如果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的研学旅行委托给其它机构来承办,承办机构在服务中必然会包含安排交通、住宿、餐饮、游览、购物、娱乐、导游等旅游服务,同时,承办方也会从中获取一定的利润,有盈利性质,属于经营活动。这样就同时具备了旅行社业务的两大核心要素,属于旅行社业务。
四、研学旅行承办机构和研学旅行指导师是否需要具备相关资质
(一)研学旅行承办机构应具备旅行社经营资质。根据上面的分析,由其它机构承办的研学旅行属于旅行社业务。《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也规定“旅游部门负责审核开展研学旅行的企业或机构的准入条件和服务标准”。《研学旅行服务规范》(LB/T054-2016)也明确,“承办方:与研学旅行活动主办方签订合同,提供教育旅游服务的旅行社”。根据《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和《旅行社条例》“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等规定,从事旅行社业务,依法应当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因此,研学旅行承办机构依法应当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即大家俗称的应具备旅行社经营资质。
(二)研学旅行指导师应取得导游证。《研学旅行服务规范》(LB/T054-2016)的“服务提供方基本要求”规定:研学旅行服务的承办方应为依法注册的旅行社,而且由其它机构承办的研学旅行属于旅行社业务。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和“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等规定,接受承办机构(须具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委派,为研学旅行团队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即目前大家所说的研学旅行指导师依法应当取得导游证。当然,仅为研学旅行活动提供后勤保障和安全保障的其他工作人员,与旅行社其他工作人员一样,无需取得导游证。
五、国家尚未开展研学旅游指导师评价认定工作
2022年6月1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向社会公示了18个新职业信息,其中,研学旅行指导师拟纳入新版国家职业分类大典。2023年5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公告,公示一批新职业信息,拟对“物联网工程技术人员”等职业(工种)的相关信息进行调整变更,其中,拟将“研学旅行指导师(4-13-04-04)”职业名称变更为“研学旅游指导师”。
目前,“研学旅游指导师”这一职业分类还处在公示和征求意见阶段,尚未正式纳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相关规定尚未颁布,培训、准入、考核等工作目前尚未开展。作为国家职业,其职业标准须由国家制定。2023年8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研学旅行指导师国家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也是处在征求意见阶段,目前尚未正式颁布。截至目前,国家尚未明确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还是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研学旅游指导师的评价和认定工作,更没有授权任何机构开展相关考评工作,所以,之前和现在各类机构经培训后颁发的所有关于“研学旅行指导师”“研学旅游指导师”的各类证书都只能作为一种非官方的技能培训证明,不具有研学旅行(研学旅游)职业从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法律效力,更不能作为从事研学旅行(研学旅游)业务的准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