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核算及统计计算是评估企业或地区温室气体排放量的重要过程,以下是对该过程的详细解析:
碳排放核算方法主要有三种:排放因子法、质量平衡法、实测法。
1.排放因子法
● 是目前应用最为广泛、普遍的方法。
● 计算公式:温室气体(GHG)排放=活动数据(AD)×排放因子(EF)。
● 其中,AD是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的生产或消费活动的活动量,如化石燃料的消耗量等;EF是与活动水平数据对应的系数,表征单位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温室气体排放系数,既可以直接采用IPCC、美国环境保护署、欧洲环境机构等提供的已知数据(即缺省值),也可以基于代表性的测量数据来推算。
● 该方法适用于国家、省份、城市等较为宏观的核算层面,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地区能源品质差异、机组燃烧效率不同等原因,各类能源消费统计及碳排放因子测度容易出现较大偏差。
2.质量平衡法
● 采用基于具体设施和工艺流程的方法计算排放量,可以反映碳排放发生地的实际排放量。
● 计算公式:二氧化碳(CO2)排放=(原料投入量×原料含碳量-产品产出量×产品含碳量-废物输出量×废物含碳量)×44/12。其中,“44/12”是碳转换成CO2的转换系数。
● 该方法不仅能够区分各类设施之间的差异,还可以分辨单个和部分设备之间的区别,尤其当年际间设备不断更新的情况下,该种方法更为简便。
● 在工业生产过程(如脱硫过程排放、化工生产企业过程排放等非化石燃料燃烧过程)中可视情况选择此方法。
3.实测法
● 基于排放源实测基础数据,汇总得到相关碳排放量。
碳排放核算途径通常可分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大类。
1.自上而下:指的是国家或政府层面的宏观测量。
2.自下而上:下级单位的自行测算后向上级单位披露与汇总统计,包括企业的自测与披露,地方对中央的汇报汇总及各国对国际社会提交反馈。
要做好企业碳排放核算,首先要了解企业层级温室气体排放的三种核算边界,即范围1、范围2、范围3三种类型。
1.范围1:直接排放,指在企业实体控制范围之内,直接控制或拥有的排放源所产生的直接排放,包括静止燃烧、移动燃烧、化学或生产过程或无组织逸散等活动。
2.范围2:间接排放,指企业自用的外购电力和热力所产生的间接排放,也包括使用电力、蒸汽、热水、制冷器等。
3.范围3:间接排放,指企业在范围2以外的间接排放,包括企业供应链及企业上下游可能产生的所有排放,比如原材料的采掘、生产和运输、产品的使用及回收等。
碳排放量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而向大气中排放的二氧化碳(CO2)的总量。根据不同的目的和对象,可以采用不同的数据来源和公式,主要分为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两大类。
1.直接排放
● 计算公式:直接排放量=活动数据×排放因子×氧化率。
● 活动数据:指某一部门或活动在一定时间内消耗或产生的能源或物质的数量,例如燃料用量、原料用量、产品产量等,可以从统计数据、调查数据、测量数据等来源获取。
● 排放因子:指单位活动数据所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例如单位能源消耗或单位产品产出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可以从国际组织、国家机构、行业协会等发布的标准值或平均值获取,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测试或估算。
● 氧化率:指在燃烧过程中,燃料中的碳元素被完全转化为二氧化碳的比例,一般取决于燃料的类型和燃烧条件,通常可以假设为100%或接近100%。
2.间接排放
● 计算公式:间接排放量=能源服务消耗量×边际排放率。
● 能源服务消耗量:指某一部门或活动在一定时间内使用的能源服务,例如电力、热力、蒸汽等的数量,可以从统计数据、调查数据、测量数据等来源获取。
● 边际排放率:指单位能源服务所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例如单位电力或单位热力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可以从国际组织、国家机构、行业协会等发布的标准值或平均值获取,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测试或估算。
综上所述,碳排放核算及统计计算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需要采用合适的核算方法、途径和边界界定,并根据具体的排放类型和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END